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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規定,區權大會之提案 |
發起人 tedchan5
2009-08-21 14:48:16 IP:118.165.77.*** 管委會規定,區權大會之提案 1.需有事先連署50人, 2.管委會才列入管委會審查小組審查(否決權) 看了最近的公告,管委會是怎樣,太上皇,憑什麼制定這規則,依規約 第 六 條 決策機關 本社區最高決策機關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 七 條 執行機關 本社區設管理委員會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 最高決策機關還得聽執行機關決定才能提案,真是笑死人了,不知管委會依那一條去定的,下級機關可以定上級的規則,如真是如此,區分權人,不就不能罷免管委會,因為管委會有否決權,簡直是太好笑了.依規約區分權大會的目的如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責 一、制訂規約及修定規約。 二、選舉及罷免本社區管理委員。 三、討論並表決住戶提案、意見及建議事項,交付及監督管理委員會執行。 四、審議管理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五、決議其他有關本社區共同事務及涉及共同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 請注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並表決住戶提案、意見及建議事項,交付及監督管理委員會執行 何謂 住戶提案、意見及建議事項.我想白癡也知道,什麼是住戶意見及建議事項,管委會根本無權制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任何限制,只有招開的義務 結論只有一個,請管委會的先進,下台吧!!太誇張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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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aren777
2009-08-22 01:35:53 IP:118.165.1.***
漏寫一段補充: 上述條文並無提及有關提案連署人數限制,為何有要求提案需超過50位連署?(可否由管委會提出相關法條等佐證呢? 再者,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七~九條明文規定相關職責內容: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上述內容,即可了解三方的權利及義務,大家都是明理人,都看的懂條文,也了解自己的職責範圍,是不是呢~ 身為住戶的一員,默默觀察劍橋網站很久,非常期望大學劍橋是一個民主自治的良好社區,相信您和我的想法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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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aren777
2009-08-22 01:15:18 IP:118.165.1.***
請參考內政部 營建法令有關:公寓大廈規約 http://www http://www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六、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七、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八、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三。 九、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外,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十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十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四、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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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fion
2009-08-21 18:38:43 IP:61.229.61.***
是沒用的,若50住戶提案被管委會否決. 還是,可以在區權大會上以臨時動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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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tedchan5
2009-08-21 15:00:27 IP:118.165.77.***
依規約 管委會只是區權大會的執行機關,無權制定對住戶提案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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