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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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 主委
2007-09-12 12:47:20 IP:220.136.182.*** 樓梯擺鞋摔人 婦拘役20天 法官:公共空間不能放東西 【朱慶文、賴心瑩、林媛玲╱台北報導】習慣在樓梯間擺鞋子的民眾請務必注意!台北縣三重市民眾陳楊玉鳳在公寓樓梯擺放高跟鞋,造成到公寓訪友的女子萬瑩瑩踩到而摔傷。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陳婦須負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兩萬元定讞。這是國內首宗在樓梯擺鞋害人受傷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例。 全國首例 高院承審法官蔡光治強調:「樓梯是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任何東西!」台北縣工務局長柳宏典也指:「一般公寓及大廈的樓梯,都是逃生避難用的公共空間,必須淨空,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物品。」他表示,民眾若違反規定,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四萬元至二十萬元,若導致他人受傷,則要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全國近半民眾警惕 據行政院經建會去年的最新統計顯示,前年底全國戶數為七百二十六萬戶、人口數近兩千二百六十九萬人,其中住在公寓或大廈為三百二十四萬戶、一千零十二萬人,約佔百分之四十五。意即全國近半民眾都可能遇到在樓梯間擺物品引發的糾紛,甚至吃上官司。 這起樓梯放鞋鬧上法院的事件,發生在去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許,三十多歲女子萬瑩瑩到三重市三和路一處四層樓公寓的四樓找友人蔡寶林,下樓時,在四樓到三樓的樓梯上踩到一雙高跟鞋,當場摔倒跌坐在三樓住戶陳楊玉鳳家門口。送客的蔡寶林見狀立刻報警,把萬女送醫,經診斷發現她的頸背扭挫傷、身上多處瘀血。 檢方調查,當時正在屋內睡午覺的陳楊玉鳳(四十五歲)和女兒被警員敲門叫醒,陳楊玉鳳的丈夫陳德田也趕回家。由於陳德田和蔡寶林先前有糾紛,因此雙方在理論時,陳德田對蔡寶林說:「人在做天在看,做好做壞有報應。」陳楊玉鳳母女則對萬瑩瑩說:「不要演戲,在別處摔倒跑來我家門口坐」、「不會摔得那麼嚴重,管你去死。」 萬瑩瑩驗傷後先控告陳家母女過失傷害,另告陳家觸犯公然侮辱及阻礙逃生通道的公共危險罪嫌。檢方調查後,認為萬瑩瑩堅稱被高跟鞋絆倒,陳楊玉鳳也承認在階梯擺放自己的高跟鞋,因此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陳婦。至於公然侮辱和公共危險部分,檢方認為陳家說話內容,還沒有到減損萬瑩瑩名譽程度;而公共危險部分,因陳家擺放雜物位置緊靠角落,樓梯間還能上下通行,因此都不起訴。 一審認為,樓梯是供所有住戶進出和緊急逃生之用,不能在階梯上堆放鞋子和任何雜物,因此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四萬元。陳楊玉鳳不服,上訴二審,她告訴法官,樓梯寬約九十公分,當時一個階梯只放一雙鞋,共放了三個階梯,鞋子並沒佔滿整個樓梯,仍有很大的空間可供通行,應不是她擺鞋導致萬女摔傷。 被害人索賠34萬元 但高院合議庭仍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但符合《減刑條例》為二十天。合議庭認為,本案幸好被害人還年輕、傷勢不重,若是老人家因此跌倒受傷會更嚴重,刑責會更重。 陳楊玉鳳和她丈夫陳德田昨對判決結果很無奈,陳德田說:「我們真的有苦說不出,不想再多說什麼!只希望到此能夠徹底結束。」不過陳楊玉鳳面對的不止刑責,萬瑩瑩還向她求償三十四萬餘元,正由板橋地院審理中。因此,陳家為了樓梯擺鞋,除這兩萬元罰金外,已付一、二審律師費十一萬元,將來還可能要付民事賠償金,代價不輕。至於受傷女子萬瑩瑩,記者昨聯絡不上,不知她對判決的看法。 《蘋果》昨進行街訪,受訪者表示鄰居把鞋子放在樓梯間是普遍現象。民眾小雪說,她上下樓都會擔心踩到別人鞋子被絆倒;也有不少民眾表示根本不知道樓梯間不能置物,昨天的判決是很實用的警惕。 當時鞋亂放 去年十一月案發後,被害人拍下陳楊玉鳳家門口鞋子亂放的情形。 現在全清空 《蘋果》昨天採訪時,陳楊玉鳳家門口及樓梯間十分整潔,一雙鞋子都沒有。梁建裕攝 鞋子害人受傷示意圖 三樓住戶陳楊玉鳳把鞋子放在樓梯上,導致女子萬瑩瑩踩到其中一雙高跟鞋後,摔傷送醫。 樓梯間糾紛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在自家門外公共空間(包含樓梯間)設置吊扇、鞋櫃及盆景,或在牆上掛鏡子 刑事:竊佔罪(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在樓梯間堆放鞋子等物品,導致他人受傷 刑事:過失傷害罪(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在樓梯間設置鐵門上鎖,不讓其他住戶上樓 刑事:強制罪(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公共危險罪章中的阻塞逃生通道罪(處3年以下徒刑,若致人重傷,處5年以下徒刑,若致人於死,處7年以下徒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主張通行權要求拆除鐵門) 註:受害住戶或民眾都可求償,若要檢舉,可向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提出;若要提告,可向各地警局、地檢署等提出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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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主委
2007-09-13 21:04:08 IP:61.2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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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哈姆太郎...
2007-09-13 17:05:44 IP:61.220.128.***
既然討論這激烈..哪是不是先請委員以身作則 哪安親班的露台違建咧..是不是更誇張呢???更應該拆咧... 我想要一起成長的地方還粉多...該強制執行就是要強制.. 不然就是拍照報縣府工務局請拆除大隊來拆阿... 我想這是大家都不樂見的..畢竟這是我們要一起居住的環境, 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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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740YL
2007-09-13 14:56:38 IP:125.233.13.***
一、請不要問是誰決議的,要問是不是於法有據,本社區目前只嫌做的太少、管理太寬鬆,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的還差太遠的哩。而且,將來總幹事執行命令的時候,總幹事就說是管委會決議的,而管委會個別委員就說是住戶反映的,各階層都不能「洩密」,這是職業道德與行為準則(大家都不會當上「壞人」,這個意思瞭嗎)。 二、如前所述,主委領導的管委員有權公告屬於公有部分的規範,鞋櫃、腳踏車、金爐、花盆、木梯早就應該清除了,希望大家能服從於主委的果決、英明領導之下,不要有損自身的私利就來抱怨(是說其它不特定人哦)。主委絕對沒有將職權無限上綱,只是行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一丁點部分而已呢。 三、沒錯!社區的公設問題諸如車道鐵捲門…等,是重中之重,這一點請管委會加強作為,到底有沒有將問題反映給建商,好歹拿出個能令大家明白的「證據」。可以嗎? 四、社區的重大違建,建議開始查報,畢竟這些屋主都是私利行為的,就算誆說不知法也不能就此除罪,給他一次經驗,看他下次還敢不敢亂來,這也是救他、救眾人的菩薩義行,免得這些人違法成習慣,將來造成的損害或許更嚴重。 雖然社區內大家都是鄰居,平日感情也都挺好,但是絕不能就此放縱,否則對其它守法的住戶如何交待,這是台灣目前最欠缺的是非、公義的價值。 如果真的要走法律途徑、打官司的方式來處理相關問題,那就只好如此了,我支持,誰叫他要違法。 最後,相信廣大的住戶都會支持主委的依法行事,主委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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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主委
2007-09-13 13:33:47 IP:61.224.47.***
1.一點也沒錯,管委會已經數月沒召開會議,是本人跟管委會該檢討的地方,已確定於96.9.20 7:00PM 會議室召開管委會會議,歡迎各位住戶踴躍參加!各項禁止公告、休閒設施使用公告,是何人以管委會名義公告出呢??答案是本人,禁止公告是原則,除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之外,其他禁止公告初衷是本人之意,但這並非就沒有討論空間!我已經說過,法規面為主,情理在後(可開會協議). 另外,休閒設施"暫行"辦法,是可修正的,這也可透過會議協商,我有強硬的規定執行嗎?!難道我是無法通融的人嗎?! 看到公告章,就是以管委會名義公告,以何人名義,您覺得重要嗎?! 重點是公告事項可以被檢驗或檢討!以不觸犯法律,大多數住戶認同為主. 2."公告後10日內限期改善"是本人疏忽,我會在20日管委會會議,建請各委員提出"改善期限",達成共識,再公佈施行(以示尊重),但是我還是得提醒您:違法事實在先(可馬上強制執行),限期改善是考量情.理.行政執行法之比例原則..... "主委屢次在此討論版公佈未經過管委會開會決議事項,是否有將職權無限上綱之嫌??" 身為主任委員,大多數主導管委會的管理行政權,同樣的,管委會管理不周,相對的,身為主委擔負的責任也最重,更遑論因管委會管理不周導致人命.財產損傷所應負之"業務過失"之刑責. 您覺得本人將職權無限上綱的話,歡迎依法前往行政法院訴願.行政訴訟! 緊急該處理的事項都未見改善?!這可以提出檢討,但是我再請教您: 公告蘋果日報報載事項難道就不重要嗎?! "管委會只關心與個人貼身有關事項??"我嚴重抗議您的說法,您已經觸犯"公然侮辱"之嫌,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請您自重!別渋及"人身攻擊"! 您既然知道住戶身為管委會委員管理社區,難以伸屈之處請見諒,同樣的,本人請教您:換作您是委員之一,或是主委,您如何帶領管理團隊?! "不該苛責?!"問問您自己甚麼時候給過管委會掌聲了呢?!也該問問自己在這社區守法性又達到怎樣的程度呢?! 至於最後兩段話,我實在不知該怎麼回應您?! 您不覺得您最後兩段話互相矛盾嗎?!不懂您的立場是甚麼?! "畢竟違建真的很多 把那些錢省下來處理真正該解決的問題應該是比較好的方向吧~" 違建不也是該解決的問題嗎?!您容許違建存在囉?! 請教您所謂真正該解決的問題是甚麼?! 未經管委會同意的招牌、嚴重的香香鍋冷氣污染問題,更甚至是家裡面未經申請執照的室內建築變更,應該都會經過管委會的同意,比照辦理執行吧?請教您:我們沒有在處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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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主委
2007-09-13 12:04:17 IP:210.69.42.***
等本人有空(抱歉!今日上班)再一一回覆您的看法! 我先建議您"有空"把社區所有文章看過一次,再來發表看法?!OK 我先問您一句話:要等到管委會開會決議事項一致通,才能行使管理權嗎?!管委會的決議事項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嗎?!(譬如此案例) 主委此項決議 是主委"個人"決議或是管委會"團體"決議? 我先跟您說:這是本人決議!有問題嗎?! 職權無限上綱之嫌?!我有把職權無限上綱嗎?!(一切依法行政,)今天我若職權上綱,今天就不祇這樣而已,您如果不認同我,沒關係,我可以接受,但是是非對錯您要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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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oyce3017
2007-09-13 08:07:02 IP:61.66.192.***
請問主委此項決議 是主委"個人"決議或是管委會"團體"決議? 本人已數月未曾看到管委會開會公告、也未曾看過任何未易紀錄公告,再加上觀看之前大家所反映的文章,證實管委會已數月未曾開會,在沒有招開會議期間所張貼之各項公告,除例行每月收管理費、每月例行帳目公佈外,各項禁止公告、休閒設施使用公告,是何人以管委會名義公告出呢?? 另 "公告後10日內限期改善" 有明確標示出讓所有住戶知悉?? 我相信大多住戶並不清楚有此討論版存在 即使清楚有此討論版,也不見得會使用、更不一定會天天上網瀏覽,主委屢次在此討論版公佈未經過管委會開會決議事項,是否有將職權無限上綱之嫌?? 本社區有許多長期以來一直存在、不只會摔傷人問題,例如剛壞的車道鐵捲門一直沒有加裝紅外線感測器、社區鐵門是否該裝設自動鎖...等許多緊急該處理的事項都未見改善,但是蘋果日報卻貼得很快,是管委會出了問題?? 亦或是管委會只關心與個人貼身有關事項?? 當然委員都是無給職、自願為社區服務,確實不該對任何委員苛責,只是當事情發生時,是否能真以同為鄰居、以和為貴方式處理,那就見仁見智了~ 我們社區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很多事情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我想主委秉著公平的態度,除了在社區外觀上明顯可以看到的違建、未經管委會同意的招牌、嚴重的香香鍋冷氣污染問題,更甚至是家裡面未經申請執照的室內建築變更,應該都會經過管委會的同意,比照辦理執行吧? 可否請主委近期招開管委會,確實研擬出一套標準後,再公告執行?? 相信等管委會招開後,依決議進行各住戶勸導、甚至是法律途徑,也比較有依據吧?? 這個社區有很多事情,有的是小事,有的是大事,但只要是社區的事,管委會就應該要處理,本人在板上看到幾篇主委先生寫的文章~主委先生對於跟法有關的事情真的比較關心,但社區內大家都是鄰居,根據我的了解,大家平日感情也都挺好的,真的都用走法律途徑、打官司的方式來處理問題,好嗎?? 如果真要打官司,我看我們繳再多管理費都不夠花~畢竟違建真的很多 把那些錢省下來處理真正該解決的問題應該是比較好的方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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