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740YL
2007-07-15 15:09:05 IP:61.216.48.***
為維護本社區的環境,提升居住水平,是否請管委會的叔叔伯伯阿姨們請人開始清除一些"無主"之物,比如樓梯間的木梯、金爐、花盆,地下室的雜物…等等。
因為啊,我爸爸告訴我說,一開始有人不守規距而沒有遭到制止的話,就會有其它人有樣學樣,那麼就會一發不可收拾。像我爸爸過年載我回南部的時候啊,高速公路只要有一部車開始走路肩,就會有其它車子也跟著走路肩,如果警車出來的話,就沒人敢走路肩了。
所以啊,剛開始搬來我們社區的時候,比較少人亂放東西,漸漸的好像多了起來耶,我爸爸說啊,應該請管委會硬起來管一管了,反正做對的事,絕大部分住戶都會支持的,教科書上說,自由的真諦就是限制少部分人為所欲為的自由,以換取大部分人的自由,而且以守法為優先。
基測剛考完,我就寫了那麼多,請大家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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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主委
2007-07-16 00:08:21 IP:61.217.216.***
擔任主委是連選得連任一次,也就是說,最多當選二年(包括副主委.財委.監委)除非隔一年再當選,所以囉,匿名小兄弟你父親是有機會為大家服務的喔!呵~
我想當選主委(包括其他委員),是不會"慘"啦!就如同我之前所留言,是一種教學相長,共襄盛舉的互動行為!
看著社區,日益改善進步,你會有同感的!或許有一天,等你成年,你也有為大家服務的機會呀!
我老婆常說,我放假比上班還累(勤一休一),我是累沒錯,可是累的很高興.很充實呢!
幫我跟你父親說,沒那麼嚴重啦,歡迎上來發言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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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主委
2007-07-15 23:50:51 IP:61.217.216.***
嗯~很棒喔!
匿名小兄弟你有很棒的法律素養,很值得住戶們向你看齊(包括本人),我們可以來組個法律研習會(在會議室),也挺不錯的呢!
我想,本社區如果能多些像你這樣熱心的人,本社區的品質,一定非常OK的喔~
至於室內梯鞋櫃等物品,在不妨礙避難逃生的前提下(依法可協助違規查報至縣府工務單位查處拆除.處以罰緩),就如同你所述,是情有可原,但切記喔!可千萬不要擺放在室內消防栓箱前,使其操作障礙囉!
講到金爐,說實在,社區真還蠻多的,我想由管委會,統一律定擺放位置或是採購金.銀爐,供住戶使用,自己的就先收起來吧!
匿名小兄弟你最後一段的說詞,我就不便評論了,宗教的事,就暫時依照個人風俗習慣吧!在不影響觀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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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740YL
2007-07-15 21:19:02 IP:220.136.176.***
回覆 主委 於 2007-07-15 18:49:20 的發文內容: 基測剛考完?!
嗯~我們"小"住戶朋友,還真懂事,感謝您對社區關切之情~
對於管委會開始清除社區內的無主之物,我舉雙手贊成,但還是得公告通知敬請住戶領回,依照民法規定,比照"失物領回",逾六個月公告期之後,才能行使行其物之管理權(没入),否則有觸犯刑法"侵占"之行為(相同案例有前車之鑑).
另外,我想這跟"管委會硬起來管一管",應該沒有絕對關係,事情有"中庸"解決之道,應該有"比例原則"(行政執行法),顧及情.理.法,如果只是一味強制執行,恐會傷及社區之和諧.
最後,我想這就跟之前進入停車場開大燈之"習慣"有息息相關,還是請住戶培養自律自治的觀念,才是上上之策!
對於匿名小兄弟您的反應,我仍然會責成解決方案,若仍有不滿意之處,還望您見諒!
| 謝謝主委大哥哥的回應與指導。
我爸爸說:“我們說的比做的容易”。他跟我說,不可以上來發言了,免得到時找他(我爸爸)當主委就慘了。
但是,我爸爸說,要處理“無主之物”很容易,因為它們首先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因此,只要把它們的所在位置錄影、照相起來,然後再把它們集中在一地,公告招領,做成記錄,這樣它們就有主人了,以後,它們如果再違反第十六條,就可以第四十七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主委大哥哥,你看,不會有觸犯刑法"侵占"之行為。
至於事情有"中庸"解決之道,我爸爸說,比如每家門口的鞋櫃,這當然難以禁絕,只要同一樓層的住戶彼此協調,在情、理、法的原則下,就以和諧為貴囉。
最後,我爸爸告訴我說,像金爐啊,是燒錢、財物給神明或好兄弟的,就像凡人的聚寶盆、金庫一樣,這種東西放在外面,活像個垃圾桶,自己都不屑收回自家存放了,鬼、神難道會喜歡裡面的錢嗎?何況,有德之人才能成神,神對於自私、無德之人又豈會照顧。
哦,我爸爸來了,不能說囉!主委大哥辛苦了,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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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主委
2007-07-15 18:49:20 IP:61.217.216.***
基測剛考完?!
嗯~我們"小"住戶朋友,還真懂事,感謝您對社區關切之情~
對於管委會開始清除社區內的無主之物,我舉雙手贊成,但還是得公告通知敬請住戶領回,依照民法規定,比照"失物領回",逾六個月公告期之後,才能行使行其物之管理權(没入),否則有觸犯刑法"侵占"之行為(相同案例有前車之鑑).
另外,我想這跟"管委會硬起來管一管",應該沒有絕對關係,事情有"中庸"解決之道,應該有"比例原則"(行政執行法),顧及情.理.法,如果只是一味強制執行,恐會傷及社區之和諧.
最後,我想這就跟之前進入停車場開大燈之"習慣"有息息相關,還是請住戶培養自律自治的觀念,才是上上之策!
對於匿名小兄弟您的反應,我仍然會責成解決方案,若仍有不滿意之處,還望您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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