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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逃生設備...
發起人 ㄚ璇~A8-10F      2006-04-24 12:02:15 IP:61.220.229.***
阿湯哥:
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5條與159條有記載如下請參考:
第 二十五 條
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或滑杆等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五十九條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且該陽台等設施設 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
二、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居室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 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甲種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
三、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符合左列規定者: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二、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且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能通達安全梯。
四、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或第九目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且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者。
回應者:@小牧童@      2006-04-26 23:57:20 IP:61.60.59.***
避難器具沒有預定緊急時供全部人員使用,建築物有安全樓梯,自以使用樓梯為宜,避難器具是考慮有些避難太遲或來不及的人員而設,因此只要有其他較容易避難逃生的方法,自然可以免設或減設避難逃生設備。
這是小弟從法規找來的,希望可以讓您清楚為何沒有設緩降機或其他避難逃生設備。

其實在此還是呼籲每個住戶注意居家用火、瓦斯及電器的安全,以避免火災發生,才是主要之道。
回應者:@小牧童@      2006-04-26 23:44:20 IP:61.60.59.***
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講到的避難逃生設備之條文有:
第二十五條、第一五七條至一七四條之規定
而集合住宅屬於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
因為避難器具是以提供人員避難時使用,因此優先考慮的是收容人員,且以各樓層為準。
第一六0條規定集合住宅收容人數以每戶三人計算,如本社區甲梯之二F以上每層樓戶數為3戶,因此檢討之人數為9人,以第一五七條之避難器具設置,不在規定中,因此免設。
回應者:阿湯哥 ~ B6-1      2006-04-24 23:53:31 IP:125.232.67.***
阿璇,謝謝!

我再看看,也請問一下相關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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