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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管理費 屋遭換鎖管委會被依竊佔罪法辦
發起人 fapa      2010-02-24 20:57:08 IP:218.160.215.***
2008年08月18日蘋果日報

【石明啟╱桃園報導】

一名嘉義市民在桃園市有間小套房,因閒置一年多積欠管理費一萬多元未繳,未料社區管理委員會竟私自將其小套房出租,用租金扣還管理費。

屋主發現鎖被換了不得其門而入,才報警處理;警方經調查,昨將管委會總幹事、主委及一名管理員依竊佔罪嫌函送法辦。
蕭明聰(右)和蕭兆弘舅甥,看著被管委會竊佔,家具被搬空的房子,一臉無奈。石明啟攝
倒楣屋主曾輾死跳車男
小套房主人蕭兆弘(十九歲)直呼:「太離譜了!房子遭換鎖,還被管委會出租收錢,台灣還有國法嗎?」

他舅舅蕭明聰(蕭兆弘跟母姓)就是上周二開車,在中山高輾死敲破客運車窗跳車、趴地尋死憂鬱男的倒楣者。當時舅舅即欲到桃園處理此房事糾紛。


遭函送法辦的桃園市安東街天天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陳孝釗(八十二歲),及主委吳育明(三十二歲)、管理員李劍岳(五十五歲)三人,只有陳孝釗到案,而該管委會成立並未向縣府報備立案。


蕭兆弘的小套房原本是舅舅蕭明聰所有,十年前過戶給他。

蕭兆弘說,舅舅屋內本來有沙發、酒櫃等,也被搬光了。房子過戶後,他曾住了兩年即閒置,直到去年才又整理過,當時社區沒管理員,也沒收管理費。


上月,蕭兆弘想將房子租給在桃園工作的朋友,將房子鑰匙交給朋友,不料朋友說打不開門,按電鈴裡面居然已有人住。

蕭兆弘趕往查看,才知上月初管委會已透過網路將他的房子以每月六千五百元租給他人,對方還付了兩個月押金。


總幹事辯稱依會議紀錄
社區管委會總幹事陳孝釗向警方供稱,因屋主積欠管理費一萬多元,且樓下住戶反映,蕭男房屋漏水,故管委會花錢請工人修繕,才將房屋換鎖出租。

陳孝釗並出示一份管委會會議紀錄,指蕭的空屋未繳管理費,房東行蹤不明,管委會代其整修,故出租款項扣除管理費、水電費,剩餘由管委會保管再還給屋主。


但警方發現,陳孝釗出示的會議紀錄沒有出席人員簽名,開會日期是上月二十五日,但蕭的房子早在上月八日就已被出租,顯有侵佔之嫌。


住戶與管委會權利義務
.住戶未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可循法律程序追討,但不得侵入住宅
.住戶修繕房屋不得破壞建物主結構,若有違建,管委會可報請建管單位拆除
.住戶飼養動物不可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寧,否則管委會可制止或向環保局告發
.住戶不可在樓梯間等公共空間堆置雜物,管委會可制止或向消防單位告發
資料來源:律師何啟薰

回應者:as      2010-02-24 21:05:47 IP:218.160.215.***
大樓鄰居不繳管理費,怎麼辦?
 隨著集合式住宅林立,居住在公寓大廈社區的民眾正在學習建立合
乎法理情原則的社區管理共識,而在崔媽媽基金會的輔導過程中,發現
社區管理最常面對的難題,就是管理費的欠繳處理問題。

  『欠繳管理費,只要鎖車或是將卡片消磁,就可以逼迫欠費住戶繳
清啦!』,雖然,這樣的處理方式時有所聞,但基本上,因為鎖車或限
制住戶出入的自由,已涉嫌違反強制罪,且對住戶造成侵權,因此,我
們不建議社區採取這樣的方法。那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欠繳管理費的問
題呢?我們提出下列幾種方式給社區參考。


■先瞭解欠繳的原因

為了盡量不破壞彼此的情感,我們會建議先採取溝通的方式,瞭解對方
欠費的原因,若對方是不滿社區管理的成效,則誠意地溝通管理改善計
畫(或許也可為社區儲備委員人選哦),若對方是因個人財務困境,不
妨與對方商討還款的計畫,相信經由這樣的誠意溝通,非惡性欠費者應
會立即補繳所欠的費用。


■透過社區鄰居柔性勸導

當委員出面多次溝通無效後,接下來還可嘗試請社區中的鄰居長輩或與
欠繳戶往來較頻繁的住戶,出面協助溝通勸導,欠繳戶通常會基於日後
街坊相處和諧的考量上,願意出面處理欠繳的費用。


■張貼催繳告示

管委會要落實管理的品質,規則與制度的建立、維護是最重要的。因此
一旦社區中的欠繳情形達到規約中公告的標準時,務必要於社區公佈欄
處張貼催繳告示,因為藉此程序除了是要提醒欠繳戶盡早繳清欠費外
(通常「公告周知」確會對欠繳戶形成一定的壓力),也是讓其他遵行
規定如期繳費的住戶瞭解管委會執行管理權責的決心。


■寄發存證信函

如果經由上述各種勸說方法,欠繳戶仍不繳清所欠費用時,依據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
基金或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豁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
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
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催繳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欠繳
戶就積欠之管理費用限期繳納及逾期未繳之法律效果(得訴請法院命其
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依大部分社區所參考之內政部規約範
本,是可依「年息百分之十」請求)。


■申請支付命令

如果在寄發了存證信函通知催繳後,欠繳戶仍不出面清償的話,管委會
則可至所轄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依據管理實務的經驗中發現,
一般民眾在收到法院的文書函件時通常都會比較謹慎處理,管委會在此
程序即達成催收目的甚多。


■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欠繳戶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支付命令無法送達時,管委會就可尋
「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基本上,只要住戶有欠繳之事實,法院多會判
決管委會勝訴。

根據我們的服務經驗,發現住戶會拒繳管理費,最主要的原因多是對管
理品質有所不滿,然而,「管理費」是健全社區管理的基本,且法律也
保障了管委會收取管理費的權利,因此,我們建議住戶應與管委會保持
良好溝通,拒繳管理費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 全 文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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