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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函覆本社區第三屆管委會是非法的
發起人 peter      2010-02-08 18:09:22 IP:218.160.109.***
親愛的網友[賴明德],您好
案件編號:0990125240
訪客信箱:an@yahoo.com.tw
陳情主題: 本社區現任第三屆主任委員是第二屆主任委員,且是第一屆委員,換句話說該員已擔任三屆委員,與社區規約規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為原本相為違背,請問本案該如何處理?

陳情內容: 本社區三重市尊皇大都會三期現任第三屆主任委員是第二屆主任委員,且是第一屆委員,換句話說該員已擔任三屆委員,與社區規約規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為原則相違背,請問本案該如何處理?

回覆內容:有關三重市尊皇大都會三期管理委員會第3屆委員選舉產生疑義及是否應報備乙案,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1至2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1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業有明文,先予敘明。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之規定,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一併敘明。您陳述「社區規約規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乙事,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抵觸,應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為依據。據此,貴社區有委員連任3屆,仍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辦理。按「管理組織報備後,重新互推之主任委員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填具申請變更報備書及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申請案件經查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函;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報備者,應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分局)。」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6點業有明定。本案有關改選後委員皆無異動,為確實建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資料檔案,仍請貴委員會依前開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後,逕向本縣三重市公所辦理。感謝您不吝指陳與支持,祝您 健康順心。 承辦機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7657 正本: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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