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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管委會尊重全體社區所有權人
發起人 WR      2009-08-27 11:14:05 IP:60.250.66.***
今天在電梯裡,看到主委為了自清,提出捐贈白米的決定是經過所有管委會所有委員的決議。

但問題是,管委會是執行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的委託,而非可擅自動用社區基金,請問社區基金是可以只由管委會同意,不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任意捐獻嗎? 主委澄清不是他一人的決定,那就是所有同意的委員都有違法的疑慮囉! 或者是被迫同意,也請勇敢的站出來。

另外,這次為警衛室、辦公室裝設冷氣的事件,事前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也沒看到招標比價,程序是否也有違法之疑。

自從新管委上任以來,初期還懂得尊重所有住戶(例如問卷調查),近來,則作為明顯荒腔走板,作為與程序多已違法,再次呼籲管委會,勿再任意損害全體住戶的權益,否則,勢必引起住戶公憤,破壞社區和諧,甚至走向法律途徑。
回應者:wsh      2009-10-14 16:33:14 IP:61.231.70.***
就是不尊重
回應者:wsh      2009-09-17 14:24:07 IP:60.250.79.***
回覆 不愛貓 於 2009-09-16 07:30:34 的發文內容:
主尾與委員已明顯觸法
不能用社區基金捐贈也不能辦晚會,捐贈也會有稅的問題.
回應者:不愛貓      2009-09-16 07:30:34 IP:59.112.226.***
回覆 hynn 於 2009-09-16 07:26:18 的發文內容: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
局儲金帳戶。
二、 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主尾與委員已明顯觸法
回應者:hynn      2009-09-16 07:26:18 IP:61.231.64.***
第十一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
局儲金帳戶。
二、 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 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 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 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 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回應者:sonic      2009-09-13 00:19:32 IP:114.36.169.***
請委員公佈這次中元普渡買米,所捐出的機構收據?
捐到那去 ?
捐了多少米 ?
請說明清楚,好讓住戶明白,到底有沒有捐?
回應者:沙貓      2009-09-12 11:48:13 IP:218.160.113.***
林明德 洪瑞仁 林佩瑄 林川豪也同意建商派貓主委胡作非為
回應者:WR      2009-08-28 14:29:42 IP:60.250.66.***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第十八條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請問主委及同意此案的各諸公委員,請問一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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