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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車位要賣..
發起人 J.C.      2009-01-05 16:44:35 IP:61.56.81.***
請問一下~尊皇第三期~有無車位要賣....
(我幫人問的)
若有~請回應一下~並留聯絡電話~謝謝...
回應者:WR      2009-01-06 14:39:18 IP:60.250.66.***
我還是不清楚我們買的車位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還是獎勵停車位?
回應者:J.C.      2009-01-06 09:48:23 IP:61.56.81.***
感謝~匿名者的回應~我朋友是三期住戶~有房子的~但沒車位~
所以~想買車位
回應者:pp      2009-01-05 22:04:22 IP:218.160.212.***
法定停車位: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且買賣對像僅限定同棟大樓住戶。

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依民國80年9月18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增設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而建築面積未受獎勵者,即為增設停車位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建商因超挖增加面積所規劃之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人. 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獎勵停車位:

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規定,以增加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為獎勵停車位。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並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於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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