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pp
2008-12-23 18:00:02 IP:218.160.108.***
任期屆滿不是自動解職嗎? |
回應者:林西北
2008-12-24 10:24:42 IP:115.80.208.***
第二屆主委(含委員)變更報備,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及時程,向三重市公所等主管機關報備,俟核備公函下來,即可執行各項社區管理及保養修繕事務,並逕行變更銀行印鑑。
第一屆主任委員任期(含委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12/24如未移交,依二十條規定,即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再依五十四條規定,應行催告事項,以書面為之,12/24公告移交,亦依規定公告及辦理。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不至於發生侵占(公訴罪)管理費等情事。以上答覆,請12/24列席參加,電梯如有損壞,可逕洽警衛,請廠商維修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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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b
2008-12-24 08:37:18 IP:222.156.254.***
回覆 pp 於 2008-12-23 18:52:34 的發文內容: 聽說第一屆委員去台北縣政府告第二屆選舉違法,堅不交接,可是縣政府今天來函並無不法,已經在97.11.09解職的委員堅持不下台,主任委員林坤效,監委林西東,財物委員林玉鈴掌控大印準備不讓社區正常運作如E棟電梯無法修理,癱瘓社區,逼第二屆委員就範,總之還不是苦到我們住戶. |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
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可參考四十九條第七款, 前任主委如果想每個月付 20 萬的的罰金,
充實住戶大家的管理基金, 也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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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p
2008-12-23 19:35:18 IP:218.160.208.***
我們D棟電梯已經一個多月沒有保養,電梯到B1會下沉,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生意外,若發生意外這些委員要負責,12/24我要去問問委員是在做些什麼事?怎麼都不關心社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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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p
2008-12-23 18:52:34 IP:218.160.208.***
聽說第一屆委員去台北縣政府告第二屆選舉違法,堅不交接,可是縣政府今天來函並無不法,已經在97.11.09解職的委員堅持不下台,主任委員林坤效,監委林西東,財物委員林玉鈴掌控大印準備不讓社區正常運作如E棟電梯無法修理,癱瘓社區,逼第二屆委員就範,總之還不是苦到我們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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