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jaypao78
2008-11-15 20:09:40 IP:122.120.132.***
法規:保全業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第 10-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
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
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殺人罪、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贓物罪、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重利罪、恐嚇罪或擄人勒贖罪,經判決有罪者。
六、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
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
訓處分確定者,不受不得擔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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