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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管委會屆滿未再選任,視同解任
發起人 WR      2008-11-14 15:35:15 IP:60.250.66.***
請各位參考營建署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03&pageno=1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若我們管委會任期已屆滿,事實上他們再開管委會執行業務已是違法了。
回應者:jaypao78      2008-11-19 18:01:38 IP:122.116.27.***
回覆 WR 於 2008-11-14 15:35:15 的發文內容:
請各位參考營建署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03&pageno=1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若我們管委會任期已屆滿,事實上他們再開管委會執行業務已是違法了。
解任
回應者:jaypao78      2008-11-15 18:04:17 IP:122.120.129.***
大哥
我想您反應過大了吧!!!
法條是參考意見用的

回應者:林西北      2008-11-14 17:32:36 IP:122.116.102.***
匿名者不再予以回應,至少可用代號吧。
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先選委員就錯了。應先通過社區規約,再選委員,說要告其他委員,社區公設移交時,我又沒簽名或蓋章,去問建商或主委啦,
依公寓大廈臉條例25及29條,都已過期,上次管委會議,我有提出,趕快召開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奈何有人不置可否,住戶要聯合起來或我們自己來做文書作業啦。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應報告第一屆工作內容及做財務報告,另委員選舉辦法,議應事先公布,俾便住戶連署或推舉,才是正途,光在說違法不違法,要告誰,我又不支薪,怕什。
回應者:我就是我      2008-11-14 17:08:07 IP:220.134.195.***
回覆 WR 於 2008-11-14 16:42:16 的發文內容:
我想您反應過大了吧!!!

我只是把一些法令找出來,呈現目前的狀況,請問管委,究竟您們被通過的任期的到期日到底到哪時候啊? 應該跟我們說吧!

只是想瞭解,依據法令,現在管委會到底合不合法?

就事論事,請勿情緒化! 不然,真的很難說服我您所帶領服務社區的管理的品質。
你說的真好.加油
回應者:WR      2008-11-14 16:42:16 IP:60.250.66.***
我想您反應過大了吧!!!

我只是把一些法令找出來,呈現目前的狀況,請問管委,究竟您們被通過的任期的到期日到底到哪時候啊? 應該跟我們說吧!

只是想瞭解,依據法令,現在管委會到底合不合法?

就事論事,請勿情緒化! 不然,真的很難說服我您所帶領服務社區的管理的品質。
回應者:林西北      2008-11-14 16:25:20 IP:122.116.102.***
甚麼違法不違法,動輒得咎,誰不告誰,由你來做啦,反正趕快召開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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