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請參考看一下吧! |
發起人 我就是我
2008-11-14 11:35:18 IP:114.44.129.*** 轉載2008年11月14日蘋果日報,所以住戶參考一下.其中有句話很重要****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糾正管委會的決定。 **** http://1-a 管委會無權擅定收費項目 2008年11月14日蘋果日報法律信箱(周二至六見 巫先生問: 我住的社區有平面車位、機械車位及平面機車位,其中,平面及機械車位為區分所有權人持有;平面機車位是共用部分由管委會管理出租。最近管委會通過新規定,開放平面車位停放機車,但要多收含車庫遙控門及使用車道的設備使用費,另禁止平面車位所有權人參與平面機車位抽籤。請問在未經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管委會有權自訂收費項目嗎?所有權人有何管道來制止管委會這樣的行為? 律師歐翔宇答: 既然平面及機械車位屬區分所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負責,並負擔其費用。因此管委會無權針對專有部分停車位收取管理費。 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至於進出車輛需使用到大廈的共用部分,例如走道等,倘應繳納或分擔共用部分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決議或訂定規約加以規範,管委會也無權逕訂收費項目。 如若管委會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的規定,擅訂名目收費,可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糾正管委會的決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將共有部份劃分平面機車位,並收費是合法的,但前提是不能妨礙逃生避難或破壞結構、消防設備及佔用他人專有部分。至於管委會決定平面車位所有權人禁參與平面機車位抽籤,除非規約載明否則無效。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
回應者:林西北
2008-11-14 13:58:57 IP:122.116.102.***
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社區區分所有權人1/5以上住戶提出議案或訴求,管委會應處哩,如不處理,即可依同法47條及59條規定辦理,以上供參考。 |
回應者:林西北
2008-11-14 13:58:57 IP:122.116.102.***
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社區區分所有權人1/5以上住戶提出議案或訴求,管委會應處哩,如不處理,即可依同法47條及59條規定辦理,以上供參考。 |
回應者:WR
2008-11-14 12:47:01 IP:60.250.66.***
謝謝提供!! 顯然管委會違法或不當,我們只要有1/5以上的住戶站出來,就可以追究管委會的責任,對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