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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戶於交屋時已預繳二萬元管理費(後退回一萬元)帳目至金仍未公怖還要繳?
發起人 pp      2008-03-07 20:29:10 IP:218.160.215.***
賴主任說未裝簧者免收管理費?
回應者:pp      2008-03-13 18:00:47 IP:59.112.230.***
回覆 pp 於 2008-03-07 20:29:10 的發文內容:
賴主任說未裝簧者免收管理費?
二萬元非法收取應要求建商退回.
回應者:pp      2008-03-07 20:36:52 IP:218.160.215.***
回覆內容: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係指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標準計算提列公共基金。台端所陳住戶因迫於交屋只好繳交2萬元費用案,若非屬前揭條例所列之設置公共基金來源者,係屬當事人契約關係,宜依民法合意為之,如有爭議,宜請逕循民事程序解決。感謝台端來信,倘仍有疑義,敬期來電。敬祝
萬事如意! 承辦單位: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7628
正本: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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