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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管理委員會
發起人 actbon      2007-11-14 20:01:28 IP:61.231.16.***
如何成立管理委員會

  如前所述,管理委員會並非法定必須成立之機關(或組織)。若所有區分
所有權人認為有需要成立管理委員會時,首先必須在規約中加以明定。而這涉
及了規約之訂定或變更。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之訂定或變更必須有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特別決議(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即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
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註1) ,在
規約中明定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以及其方式。至於管理委員會之組成,並其主任
委員、管理委員等委員資格之限制及其選任,前面第一章有已多有介紹,茲不
再贅。

三、要申請報備,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管理委員會一旦通過成立之後,接下來便是報備手續了。管理委員會成立
之後,為何要報備,在前面我們已經詳細說明了。至於如何報備,則是此處之
重點要進行報備,首先必須清楚向誰報備。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以台北市為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是向台北市政府
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為之。

 其次,要申請報備,需要準備之文件有:

1.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書(附件一)。
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書檢查表(附件二)。
3. 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附件三)。
4.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證明文件。
5.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附件四)。
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成立管理組織之決議)(附件五、附件六)。
7. 規約內容。

  備齊上開文件之後,可由經推選為主任委員之負責人,親自或委託(當然
必須檢附委託書)他人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申請報備。目前該
局受理此類報備手續,並非採取隨即隨辦之方式進行處理,而是採取統一收發
之方式。即申請人備妥上開文件之後,即向該局逕行投件。經該局審查之後,
除有資料不全而遭退件駁回之外,該局一般均會在收件之後二十四天之內作出
准予報備之報備同意書與該管理委員會,並以副本副知該轄警察局(或分局)。

  如前所述,管理委員會並非法定必須成立之機關(或組織)。若所有區分
所有權人認為有需要成立管理委員會時,首先必須在規約中加以明定。而這涉
及了規約之訂定或變更。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之訂定或變更必須有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特別決議(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即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
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註1) ,在
規約中明定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以及其方式。至於管理委員會之組成,並其主任
委員、管理委員等委員資格之限制及其選任,前面第一章有已多有介紹,茲不
再贅。

三、要申請報備,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管理委員會一旦通過成立之後,接下來便是報備手續了。管理委員會成立
之後,為何要報備,在前面我們已經詳細說明了。至於如何報備,則是此處之
重點要進行報備,首先必須清楚向誰報備。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以台北市為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是向台北市政府
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為之。

 其次,要申請報備,需要準備之文件有:

1.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報備書(附件一)。
2.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書檢查表(附件二)。
3. 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附件三)。
4.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證明文件。
5.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附件四)。
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成立管理組織之決議)(附件五、附件六)。
7. 規約內容。

  備齊上開文件之後,可由經推選為主任委員之負責人,親自或委託(當然
必須檢附委託書)他人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申請報備。目前該
局受理此類報備手續,並非採取隨即隨辦之方式進行處理,而是採取統一收發
之方式。即申請人備妥上開文件之後,即向該局逕行投件。經該局審查之後,
除有資料不全而遭退件駁回之外,該局一般均會在收件之後二十四天之內作出
准予報備之報備同意書與該管理委員會,並以副本副知該轄警察局(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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