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actbon
2007-11-14 19:36:35 IP:218.160.115.***
開會根本無效. |
回應者:sophia
2007-11-30 15:47:31 IP:140.112.125.***
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決議通過社區規約,重新選出委員,唯有如此才能保障住戶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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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ctbon
2007-11-28 20:01:09 IP:218.160.109.***
第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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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林西北
2007-11-28 14:05:32 IP:220.139.88.***
建議先推出一位管理負責人,負責與建商公設點交事宜;聘任社區總幹事,處理住戶事務,並自97年1月起,收取管理費,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逐條討論社區規約,及選出管理委員,必須由住戶選出之委員點交公設,較有利社區住戶權益。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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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wang
2007-11-28 13:24:44 IP:140.129.77.***
每棟新建完成的大樓依公寓大廈管理規定須成立管理委員會,而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是非常重要的,能影響這大樓未來管理、維護、經費支出及身家安全,歸納如下
1.與建商辦理公共設施點交〈這關聯到我們社區未來20年的設備運作,例如電梯、消防、緊急發電、自來水供應、台電來電穩定、房屋結構、電信、排水系統等我們日常所及之維生系統〉
2.與建商辦理公寓大廈管理基金移交,並確認建商提存經費額度是否符合
3.擬訂社區共同公約,及後續管理費計算方式與繳交辦法
4.社區保全重新聘請或留用建商建議
5.是否遴聘有薪水之總幹事、或管理委員會以義工形式領志工費幫忙
6.管理中心設置位置及社區進岀管理方式〈因為建商設計之管理中心位置,現況根本形同虛設,沒有能有效管理〉
7.後續公寓大廈管理基金支出辦法及監督辦法
諸如上述這麼多重要工作須待管理委員會辦理,所以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的重要性可見一般。
不知這麼多位所謂新任管理委員是否知道你們的重要,須擺開私利,為自已也為社區多爭取權利、承擔責任。回應上篇有關委員會組成效力,合適且合法的管理委員的選任對我們社區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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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WR
2007-11-28 11:23:36 IP:60.250.66.***
回覆 joanspie 於 2007-11-23 17:52:42 的發文內容: 第一次大會已經算是初具成形了,不須去管是否無效,不足的部份可等委員會報備完成再去做細部規範及修改,委員又不是不可重選的,應該先做好與建商之間的交接工作,不然社區的管理遙遙無期. | 但社區規約根本就沒有經過住戶們詳細討論通過,又如何定義符合大家應遵守的規範。
且目前選出的管理委員,多為與建商友好之委員,請問如此與建商的交接,能確保我們社區公設的品質嗎? 所以合適委員的選任對我們社區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視的。
此次大會許多的不合程序,已使此次大會的議程備受爭議並無效,唯有重新選任委員,選出真正能代表住戶的權益的委員,才能真正為我們的社區管理作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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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oanspie
2007-11-23 17:52:42 IP:220.136.180.***
第一次大會已經算是初具成形了,不須去管是否無效,不足的部份可等委員會報備完成再去做細部規範及修改,委員又不是不可重選的,應該先做好與建商之間的交接工作,不然社區的管理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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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ctbon
2007-11-19 20:39:11 IP:59.117.131.***
不合法. 請自行參閱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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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林西北
2007-11-19 20:07:48 IP:218.166.120.***
先將社區報備證明,送市公所核備後,再由管理委員過半數通過,召開區分所謂權人會議,較為可行及保障所有住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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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布
2007-11-15 13:08:16 IP:211.23.203.***
話雖如此,該如何解決呢?或者如何訴請會議無效呢?
以目前的情況似乎無法改變規約送交縣政府的事實。
而且越拖越久,對提出的訴求越不利不是嗎?
只是好像大家都沒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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