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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停他人停車位的後果
發起人 King      2010-02-04 10:47:47 IP:122.146.42.***
亂停別人車位,小心挨告。高市一名女子把汽車停在居住大樓其他住戶的停車位九個小時,遭對方控告「竊佔」;女子昨到警局說明時坦承,因貪圖一時方便才暫停別人車位,對因此被告竊佔,直說對方:「很無聊。」警方訊後仍將女子依竊盜罪嫌送辦。

律師則指,除非原告能證明對方是長期佔用,否則臨時佔用停車位,很難認定是竊佔。 打電動忘移車 警方表示,住在高市美術館附近一棟大樓的薛姓婦人(五十二歲),今年五月將她所有、位於大樓地下室一樓的車位位租給劉姓女子(三十四歲),每月租金兩千五百元。

兩人因停車費繳錢起糾紛,鬧得不愉快。今年九月初,薛婦不願再將停車位租給劉女,告訴劉女租期到九月十四日止,劉女遂改向其他住戶租用車位。不料九月二十日清晨六時許,薛婦發現劉女竟把車停在她所有的停車位上,拍照存證後到警局怒告劉女竊佔,並向警方表示:「叫她(劉女)把車開走,但她未立刻開走,我才報警。」警方昨天傳喚劉女到案說明。

劉女向警方說:「我才臨時停車九個小時,她(薛婦)就告我,真的很無聊!」她還向警方吐苦水表示:「我對她(薛婦)很好。看她腰痛,還讓她到我家的按摩浴缸做SPA,沒想到她竟告我。」劉女表示,九月十九日晚上九時許,她買了很多東西,又要提兩台筆記型電腦上樓回家,因薛婦的停車位離電梯較近,她貪圖一時方便就將車停在薛婦的車位上,打算把東西拿上樓後,再將車停回她合法租用的停車位;但到家後急著玩線上遊戲,忘記挪車子。但劉女強調:「對方跟我說時,我就馬上開走。」不過警方昨訊後仍將她依竊佔罪嫌函送法辦。

律師說,除非薛婦能舉證劉女有長期佔用停車位的主觀犯意,否則竊佔罪不容易成立。 何謂竊佔罪 .法條:《刑法》第320條,公訴罪.犯罪事實:竊佔就是竊盜,但標的是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如標的為動產則為竊盜.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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