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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產權的停車位多停一台機車要多繳NT$200的清潔費?
發起人 tseng      2009-07-20 22:54:29 IP:122.116.140.***
什麼社區嘛!鞋櫃外放梯廳都管理不好,竟拿住戶買的停車位開刀,多停一台機車要多繳NT$200的清潔費;那鞋櫃外放梯廳,是侵佔到其他住戶的公共空間,是不是更應該要制定罰則,徵收清潔費呢?請管委會一切都秉公處理,才能令人心服口服ㄚ!
回應者:King      2009-07-22 05:43:58 IP:122.116.133.***
順便一提,停車位買的是專有使用權利,它屬公設,大樓住戶對於公設部分是可以約定由個別住戶使用(如停車位),無任何獨立產權可以單獨買賣。以下資料可供參考。

按法規條文的規定來看,地下室停車位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可分為三種:
第一種: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就是一般常說的「法定停車位」。這是根據《建築法》明定,以及《建築技術規則》中就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的設置數量、標準、設置、每輛停車位長寬度、樓層淨高都有一定的限制和規定。
第二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意即「獎勵停車位」。這類停車位是建商在法令所要求應設的停車位以外,另外增設停車位,政府允許給予額外樓地板面積作為獎勵,但前提是要求增設的獎勵停車位是要供給公眾使用,並在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平面圖上加註「於×層增設公共停車空間×輛供公眾使用」,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並應於建物進出明顯位置標示牌,負責管理維護。
第三種: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也就是所謂的「增設停車位」。這類停車位是指在都市計畫或建築法規允許下,由申請建築的起造人,在上開法令所要求應設的停車位以外,另外增加的停車位。
共用登記不得單獨買賣,僅能轉售共有者
如果您的停車位屬於法定停車位,由於性質都屬於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在所有權上,登記的方法約有下列三種:
一、登記在區分所有權登記謄本的公共設施部分,另外編列「附屬建號」登記,例如「附停車位」
二、計算所購買的車位應有部分面積,併入登記於專有部分面積內
三、以區分所有建物的公共設施持份比例,增加車位面積的方式登記

這三種登記方式,以第三種方式最為普遍常見;第二種方式將車位與專有部分面積加總未予區分,則容易造成認知與解釋上混淆而明顯不妥;而第一種方式標示最為明確,權利義務容易釐清認定,最為妥適,亦為目前車位登記實務的趨勢。
但不管是登記哪一種類型,法定停車位按其性質都是屬於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不得與主建物(或專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登記或設定負擔,也不得讓售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外,亦不得約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特定人專用。」也就是說,因為是屬於共同使用的的部分(也就是所謂的公設),因為是共有的,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公設的所有權有隨著移轉,大樓住戶對於公設部分是可以約定由個別住戶使用(如停車位),但是不能和所有權分離而單獨買賣。
回應者:King      2009-07-22 05:32:09 IP:122.116.133.***
回覆 tseng 於 2009-07-21 20:14:58 的發文內容:
如果你是一個很會為社區著想的委員,是不是應該也要考慮周全,在制定一個規則的時候,是不是也將存在以久的鞋櫃外放亂擺的問題一併解決,甚至制定一個社區管理規則,違反什麼規定,每一項要收多少的清潔費,一項一項列清楚,不是專對停車位的問題,用搖控器的重新設定來強制徵收多停一部車要多收NT$200元。意見單寫過很多次了,你們有處理嗎?光是鞋櫃放在梯廳一事,打從搬進來到現在一年半了,你們管理的如何?我建議是不是鞋櫃外放的話一戶也加收個NT$200元,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公平一些,以服人心呢?
呵呵,很抱歉,我並不是第一屆或第二屆管委會的委員,所以您有任何問題請向管委會反應吧!本人只是寫出自己的看法,當然如果您對社區有很多的理想、抱負與不滿,建議您可以考慮出來參選第三屆委員,希望借由您的熱心與理想來改變社區,讓大家可以感受到您的不同,我屆時一定投您一票,記得通知我哦。
回應者:tseng      2009-07-21 20:14:58 IP:59.124.224.***
如果你是一個很會為社區著想的委員,是不是應該也要考慮周全,在制定一個規則的時候,是不是也將存在以久的鞋櫃外放亂擺的問題一併解決,甚至制定一個社區管理規則,違反什麼規定,每一項要收多少的清潔費,一項一項列清楚,不是專對停車位的問題,用搖控器的重新設定來強制徵收多停一部車要多收NT$200元。意見單寫過很多次了,你們有處理嗎?光是鞋櫃放在梯廳一事,打從搬進來到現在一年半了,你們管理的如何?我建議是不是鞋櫃外放的話一戶也加收個NT$200元,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公平一些,以服人心呢?
回應者:King      2009-07-21 15:26:38 IP:61.66.6.***
其實能瞭解管委會對於每多停一台機車時再加收$200元的用意,試想不管汽、機車進出停車場時都需要啟動鐵捲門,而這個動作都是需要使用到電力的,而且社區停車位原本設計就是停一台汽車及機車,但是有的住戶就很厲害的停到三台機車,那各位想想如果自家停車位只停了一台汽車及機車(為每月500元清潔費的標準數量),但鄰居卻停了超過此數量,那大家是不是還必須去幫其他人分攤進出停車場所產生的公共用電呢?這樣有公平嗎?況且一事歸一事,鞋櫃與停車場是二件不同的事,個人是認為不能混為一談,而我也建議對於社區有任何建議及不滿可以寫意見單反應溝通,寫到這邊或許很多人會認為我在為管委會找理由,其實是自己以前是其他社區的主委,我能瞭解當管委會的痛苦,因為做的好大家認為是應該的,只要一點不好就會被放大,說穿這是一份生雞蛋沒放雞屎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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