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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要點
發起人 JiaJin      2006-02-24 14:38:55 IP:219.87.221.***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納入個資法規範重要事項
一、未受個資法規範前,業者蒐集個人資料無需經過
主管機關許可,對於業者隨意使用民眾個人資料
並無具體規範,受害民眾僅得依民法及刑法等規
定求償。而納入個資法規範後,業者蒐集、電腦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均需符合一定要件,對於消
費者較有保障。
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未受個資法規範前,受害民眾
雖可依民法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過除非受
害人舉證充分,否則很難成立,即使舉證成立,
亦難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及程度。而納入個資法
規範後,除客觀損害事實由受害人舉證外,業者
要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責任始可免責,受害人求
償較易成立,且損害賠償金額為每人新臺幣2萬
元至10萬元,惟為避免因不肖員工違法行為導致
企業財務困難而無法繼續經營,因此同一原因事
實,合計最高賠償總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
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已於94年1月1日起經指定適用
個資法,依該法第43條規定,需於94年6月30日
前依同法第19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
登記及取得執照,屆時如未取得執照而仍繼續從
事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者,負責人將被處以新
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四、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適用個資法規範前已蒐集到之
個人資料,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可繼續利用,
惟應符合與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相關之特定目的,
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五、政府地政資訊網站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資料,係
政府基於公示原則為考量不動產交易安全所為之
揭示。業者如基於不動產行銷之特定目的,從該
地政資訊網站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符合個資
法第18條第3款規定,應屬合法。惟上開所蒐集
之個人資料,應僅能利用於對當事人之不動產行
銷。如業者非作不動產行銷使用或提供給當事人
以外之第三人,則違反同法第23條之規定,除
民、刑事責任外,主管機關得處負責人2萬元以
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回應者:Kawa      2006-02-27 17:33:41 IP:59.120.194.***
回覆 DONCOM 於 2006-02-27 00:08:03 的發文內容:
社區的小問題希望大家的提供
為了優質社區
你們的問題就是大家的問題
管委會時時刻刻關心您
辛苦各位管委了!!

回應者:DONCOM      2006-02-27 00:08:03 IP:61.231.69.***
社區的小問題希望大家的提供
為了優質社區
你們的問題就是大家的問題
管委會時時刻刻關心您
回應者:DONCOM      2006-02-27 00:06:40 IP:61.231.69.***
管委會已經發文去了
除了禁止他們再度使用名單外
還要求他們協助處理提供他們名單的人
最少有嚇阻作用吧
管委會時常關心社區每個小問題
只是你們短時間沒看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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