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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98年萬安32號演習
發起人: 東森物管-金東森保全 - 2009-06-20 14:22:16 - IP 220.139.200.***
類別:社區公安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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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98年全民防衛動員萬安32號..
將於98年6月30日下午13:30~14:00舉行..
實施30分鐘演練,屆時請配合警方人車疏導..
並將室內燈光.電源及瓦斯關閉..


空襲時避難行動須知:
一、實施避難時,一切應行遵守事項:
1、心理要鎮靜、沉著,行動要迅速,切勿張惶,耽誤時間。
2、關閉門窗、水、電、音響及熄滅爐灶、煙火。
3、接受服勤人員之指導,不得在街巷之間,騎樓或防空避難設備之前或戶外徘徊觀望。
4、敵機臨空,切勿驚慌亂跑,應就地掩蔽,躺伏地上,緊靠牆基,將頭部及胸部,稍微投起,使腕著力於地,并以棉花塞耳孔,口略張開,以防爆震的傷害。
5、注意警報音響並聽廣播消息。
6、發現有敵諜縱火時,或放置特別標誌,應立即報告,并協助服勤憲、警、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等人員捕獲。
二、街道中行人:
1、行人應立即進入道路旁之公共防空避難設備或高大建築物四層以上緊急避難場所的底層避難,不得在街道上,觀望閒蕩。
2、乘用自行車及在慢車道上行駛之機車,應立即停止行駛,將所乘車輛加鎖,放置路旁,立即進入附近緊急避難所避難。
3、各緊急避難所,自發布緊急警報時起,應即開設,除由業主酌留必需位置外,餘應儘量容納街道上流動民眾或附近無避難設備,民眾逕入避難時,不得藉詞拒絕。
三、家庭、商店中人員:
1、關閉門窗、水、電、音響及熄滅爐灶、煙火。
2、攜帶重要物品,立即進入防空避難設施內避難。
3、夜間空襲,注意熄滅燈火。
四、機關、學校、社團、廠場中人員:
1、停止辦公、上課及工作。
2、關閉門窗、水、電、音響及熄滅爐灶、煙火。
3、鎖好抽屜、櫥櫃、攜帶重要公文物品(印信、帳簿等)立即進入指定防空避難設備內避難,嚴守秩序。
4、防空避難位置,應事前妥為規劃分配,並打掃清潔及標示。
5、學校中學生,應由老師帶往避難位置避難。
6、警報期中,以電動機械生產之各大工廠,凡擔任管理機械工作之必要人員,准予繼續工作外,其餘人員均應依照規定採取避難行動,實施避難。
7、各機關、學校、社團、廠場之防護團應負責:
(1)防情通信警報發放。
(2)各隊站人員立即到達待命位置。
(3)指導職員工、學生緊急疏散避難。
(4)派遣制高點敵機監視站及民防編組成員執行警戒、守望巡邏,維護本單位安全。
五、火、汽車站旅客:
1、到站已下車或在站候車旅客,應利用車站內地下室或其附近地下道或避難場所,實施避難。
2、到站未下車旅客或在站已上車旅客,仍應隨車疏散,迅離市區。
六、車輛:
1、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2、在幹道上行駛中之車輛,繼續向郊外行駛。
3、在非幹道上行駛中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疏開停放。
4、郊外車輛,不得進入市區,乘客應下車就近疏開實施掩避。
5、執行任務之軍、憲、警、民防、消防等車輛及有特殊事故(如急病、生育、郵運)車輛,毋庸請示及管制,照常行駛。
七、特別規定:
各單位人員及住戶人員、行人,如有不聽從執勤人員指揮、勸導而抗違時,視情節輕重,悉依現行[民防法]究辦。

依[民防法]第21條:「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第25條第2項:「違反依第21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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