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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
1. 用水量預估420CMD(人口1200人)是引進人口抑或總人口之用水量請明確區分,如為增加用水量,請向供水單位取得水同意文件。
2. 請依提送用水計畫至經濟部水利署。
3. 開發期間及營運期間請加強廢污水管理,避免排入湳雅取水口上游之頭前溪水體。
4. 本案在模式分析所輸入的實測値,目前是以網路資料庫的提供資料,建議應增加現地實測値以符合現場情況。
5. 將現況及92年都市計畫核准內容仔細說明-不要將原環說書與都市計畫核准內容混淆不清。
6. 報告撰寫不清楚,看不出原先都市計畫及環說等之間關係。導致書審內容與環境影響說明書不符。建議將本案已先行土建之事實納入,並予已罰款,追究責任。
7. 請說明活性碳的更換頻率,預估廢棄量。同時將所有各項更改的單元,作詳細的設計。圖2.3-9,如何可以看出有地下化。
8. 以前的廢水處理,沒有考慮到臭味的問題,現在有污泥、無氧池等,加上曝氣的空氣,恐臭味會逸散出來,宜纳入廢水處理場,一併考慮。
9. 監測項目,重金屬鎘,是否因為當地有工廠污染,若此,建議針對廢棄物或原水於施工階段進行鎘等重金屬的分析,而非只有營運階段。
10. 宜妥為處理放流問題。
11. 宜妥為處理環保用地問題。
12. 污水處理設施係地下化,土方量是否已計算?上方若規劃「綠美化」,對未來維護如何進行?
13. 下水收集系統之污水排水方向設計理由不足,另請同時說明污水處理設施選地理由。
14. 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流程,所採用之MBR及活性碳吸附等單元,其過濾及吸附材料再生時間?處理生活污水採取此易增加廢棄物之二個處理單元,似無必要。
15. 污水回收率?整體回收再利用之營運規劃?
16. 變更後污水處理設施未見”活性碳吸附單元”?
17. 營運階段水質監測項目包括重金屬共五種元素,是否適切請說明。
18. 目前開發區水質現況為何,是否有近期之佐證監測資料,輔以模式推估,方足以提供對水體環境造成衝擊之佐證。
19. 排放口位置變更應謂自來水公司表示意見。
20. 污水廠土地不應減少,請增加或隔離綠帶或造景。
21. 消毒方式為何?如何減少下游危害?
22. 未標明排放位置。
23. 未標明排放之直接排入渠道。
24. 有關污水排放均要符合環保標準及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使得排放,如有介入水利會排水溝需向水利會申請搭排使得排放。
25. 計畫人口數1200人並未改善,污水量卻由550CMD降為500CMD,計算基礎為何?
26. 污水處理流程改為AO+MBR+活性碳,請計算新處理流程各單元之去除率(水性計算)。
27. 請預留污水管接管陰井,以降低污水廠之操作成本。
書面審查意見:
1. P.1-29 最大日污水量之安全係數1.2是否適用於改建後之污水量的產生,是否需要再重新評估?且使用MBR曝氣槽及活性碳吸附是否可行,請再詳細計算及評估。
2. P.2-4 請補述棄土方量及處置方法。
3. P.4-5 固體廢棄物中之地下層開挖之土石方量是否等於再利用之土方量和掩埋土方量。
4. P.4-10灑水頻率多少?才可防止沙塵飛揚。
5. 工作周圍之街道清掃長度?洗車台加壓沖洗成效?
6. 施工機具應使用合法油品。
7. 晚上10點後施工,若有陳情應暫停施工。
8. P.5-5 監測計畫請補充位置圖。
9. 本案是否已開發完成?或已階段完成?若是列所指「施工階段」係何意義?請明確說明,並補充現況照片。
10. 本案在公共設施污水處理廠面積由672 m2減少為289 m2,減少約383m2,在環境差異之審查來看,有違背立法旨意,建議考慮慎重。
11. 本案原環境影響說明書約定以專管至湳雅取水口下流,目前欲以差異分析中改變原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承諾,為以提升污水處理等級而取消專案;對於如此重大改變,建議應先徵詢自來水公司是否同意變更專案直接由污水處理廠處理完即排入湳雅取水口。
12. 污水廠面積289 m2,而AO+MBR+AC卻需375 m2,固此得改為地下。按地下化之後,不宜維護,建議保留原污水廠處理面積672 m2。
13. 污水處理廠由672 m2→289 m2 ,而商業區由2476 m2→2958 m2 ,增加率高達19.5%加上公園人行道廣場卻大幅降低。恐污染有加大之情況,而處理場又變小,宜重新檢討。
14. 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承諾之放流水排放至湳雅取水口下游之專管將予取消,係利用Q75為河川枯水流量為計算依據,表示仍有全年1/4的時間污染率超過模擬值,如何處理問題?
15. (P.1-14及P.1-15)每日供水量規劃為420 m3/天,而污水量卻超過此量480 m3/天,是否有誤(不合邏輯)?
16. 若開發計畫區人口數規劃為1200人,而每日垃圾量1320公斤,配合政府資源回收策略,此數值是否偏高?
17. 本開發基地之「專用下水道」所要聘用之操作維護人員資格為何?其經費來源?
18. 環境監測計畫中:1.宜增加監測「磷酸鹽」項目2.為何下水(污水)需要測定金屬項目?
19. 提供環保相關設施施工及營運期間,所需經費之差異分析。
20. 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公園面積減少百分之十七,人行廣場減少百分之二十七,請說明原因。
21. 計劃人口數未變,但污水處理廠設計量減少50CMD,請敘明此設計量是否足以應付未來之商業活動衍生之污水量。
22. 污水處理廠變更為289 m2,卻又敘述實際規劃面積為375 m2,應以何者為依據。
23. 整體綠帶減少,建議不予減少,維持原有環境品質。
24. 本案排放源變更屬於重大變化,應重新請自來水公司同意。
25. P.1-29地水滲入面積估為5.9公頃是否合理?
26. P.2-1未說明總面積由58905m2增加為59156m2的原因。
27. P.2-7圖2.3-1不清晰。
28. P.2-4表2.3-1中商業區用地由2476m2變更為2958m2增加482m2商業區用地引起的各可能影響未加以評估。
29. P.2-4表2.3-1中住宅區用地32651m2及32536m2宜修改為慣用的方式32651m2及32536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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