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網址:
竹東鎮公所考量當地居民集會活動之所需,及提供民眾休閒活動之場
所,於本計畫區內公園用地增列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項目,且業經新
竹縣政府100 年8 月1 日府產城字第1000084959 號函同意,
依都市計畫法第27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列入新竹縣重大建設計畫,辦
理細部計畫個案變更在案。
變更理由如下
1.配合當地居民集會、活動之所需,於
公園用地設置民眾活動中心、集會
所,提供民眾休閒、活動之場所。
2.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
範」第三十五點規定,公共設施用地
如擬作多目標使用時,其項目應於計
畫書中敘明,並以供非營業性公共使
用者為限。故本變更案依前述規定於
本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
列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項目及其相關
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