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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6與地主說明管委會對於污水廠接收立場說明
起因:污水廠不合格被環保局開罰150萬元,這已是今年第二次罰單。
若干建商遊說地主對管委會施壓;他們認為管委會接管之後,污水廠就不會有再被罰之事,並且遊說地主們:管委會收了那麼多錢,本來就應該接管污水廠。
事實:污水廠合格與否跟管委會接不接管無關。建置合格的污水設施給住戶使用本應起造建商應有的職責,跟管委會依法收取日後的管理維護基金是兩回事。更何況當時臨管會自行更改政府法條降低建商應繳之管理費用,明顯有違法並自我圖利之嫌,管委會希望依循法律途徑得到應有的公道。
管委會報告內容說明:
1. 依據所有的規定顯示,管委會確實有接管合格的污水設施之責任。在九月初管委會兩位設備委員很辛苦的與環保顧問公司聯絡,環保顧問公司提供對污水設施點交程序給管委會參考。依此,管委會發函給目前污水設施負責管理代表單位,請其盡速早日完成點交程序,故管委會並沒有不接收之問題。管委會並請求負責管理單位將設備有缺陷部分盡速處理並備妥近期相關合格文件,但至今尚無回應。
2. 另外,管委會跑了縣政府鎮公所數十次,並無任何合格證明文件說明此污水廠是合格的,又不然怎會一直被開罰單,這已是第三次了,目前建商都是以環保局之知悉文辦理請領各建案使用執造,環保局告知知悉文並非合格文函,管委會不知道是誰拿此一知悉文四處炫耀污水廠已經合格了。環保局特別告知這一份知悉文是告訴建設開發單位,環保局已清楚知道貴重劃區有建置污水設施了。所以這跟某人批「閱」是一樣的。環保局要的是排放許可證明有效日期,管制編製等。管委會不是建商,這些東西應該建商比我們清楚,怎會甚麼東西也沒有就要管委會交接。
3. 地主們大多數也是住戶,管委會是住戶組成的,管委會若輕易隨便的接收問題設施,因目前污水廠尚未符合環說書規範,之後就會開罰管委會,其實就是罰住戶。建商之所以遊說各位,講白一點,是為他自己脫身,管委會接收之後,就跟建商無關了,可是這燙手山芋就到住戶手上了,以後還是罰各位以及不知情的日後購買家,這合理嗎?
4. 我們這個住戶管理委員會是依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其性質與建商臨管會不同。本重劃區建商眾多,建設公司為完成當時士群開發公司未完成之公共設施(請注意,這些開發建設公司與地主已於96年與新竹縣政府兩造雙方經律師公證承接所有士群開發未完成事項,否則本重劃區是不能開發的),於是成立了臨管會,委託臨管會主委處理本重劃社區未完成之建設。臨管會主委確實有義務完成各位之各項所託以及列出所有的收支明細。
5. 開發基金是處理士群未完成之建設,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是給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對日後社區之公共設施維護使用,這在縣政府的協議書中已有明文規定,兩者不同,勿混為一談。若再拿此一經費去支付處理士群未完成之建設,那社區住戶又被犧牲了,還是肥了建商,這合理嗎?
6. 目前管委會有收集了若干資料,若地主需要,管委會樂意提供。
7. 目前管委會已向法院提出告訴,建商不依法處理重劃區內種種,只好以司法途徑解決,特此告知。
8. 對於罰款一事,建議各位循正常程序解決。又不然會連續開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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