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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辦理「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案」暨「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說 明:一、本案原係台灣省政府辦理,並經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八建四字第六○六九四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送請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茲因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業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調整,爰由本部繼續辦理。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十四條。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前委員博雅(召集人)、李前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陳委員銀河、夏委員正鐘、倪委員世標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十一月廿四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經提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開發單位業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八九環署中字第○○一○二五九號函送之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二,研提本變更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替代方案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審查中,故俟上開環境影響說明書替代方案之審查有具體結論後,再提會討論。」。
七、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召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審議完竣,復以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90)環署綜字第○○八○六一六號函檢送會議紀錄到部,爰再提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第五二七次會審議決議:「本案採納新竹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送請「變更竹東(頭重、二重、三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合併『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縣部分)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重行審查,針對該地區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問題妥為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八、嗣經本會專案小組(陳委員明竺(召集人)、徐委員淵靜、周委員志龍、張委員元旭、林委員大煜)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 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一)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一】
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召開「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案」暨「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十一月廿四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附錄二、三)通過。
一、 考量未來交通需求,與維護都市紋理、保有歷史記憶暨建立整體休閒遊憩綠地系統,以增進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故參據新竹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二四○六九號函所附該府邀集竹東鎮公所與開發單位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協商之配置圖,將本案修正如附圖一、二。
二、 參據本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增訂住宅區、商業區退縮建築規定:「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將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修正為:「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閒,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附錄二】
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十一月廿四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召開「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案」審查意見:
一、 為利整體規劃使用,將本計畫區內夾雜之兩處農業區,一併納入變更範圍,並配合正辦理中之變更竹東(二、三重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道路系統規劃草案,修正變更計畫範圍(如附圖)。
二、 公開展覽書圖中規劃變更計畫總面積百分之十土地作為社區性商業使用乙節,尚符「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點之規定,故原則同意,惟為配合廣場之整體規劃及滿足地區之商業使用行為,逕劃設為商業區及酌予調整區位、面積,並應依上揭審議規範第四十點規定,提供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土地公告現值與該規劃作為商業使用土地面積乘積之百分之五金額,其中二分之一撥中央農業機關供農業建設;二分之一撥供新竹縣政府從事地方、鄉村建設及辦理農地使用管制經費。
三、 配合商業區劃設,將本案案名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及道路)案」,以資妥適。
四、 本變更案及其細部計畫擬定案,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五、 本案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因位於頭前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故請規劃單位儘速先辦妥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並將環保單位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含相關函文文號),納入計畫書中。如無法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則維持原計畫。
【附錄三】
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十一月廿四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召開「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審查意見:
一、計畫範圍內原農業區之灌溉水路配合規劃為綠地或於相關之建築基地妥為施設親水綠地。
二、本案所規劃之代用地及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四十、四十一點規定應捐贈之土地及提供之現金,應於本會審議通過後,與新竹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以為執行之依據。
三、配合實際開發時程,訂定本計畫區之計畫目標年為民國一百年。
四、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街廓編號如附圖)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表之規定:
街闊編號項目
建蔽率
容積率
A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一二○
B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一二○
C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一四○
D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一四○
E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一六○
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五、增訂商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每一○○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六、 為提供足夠之公共停車空間,本計畫區應於廣場地下至少提供七○部以上之停車位。
七、為落實都市設計,請新竹縣政府儘速成立都市設計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審查本計畫之都市設計內容,在都市設計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尚未成立以前,應送請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據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