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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辦理「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案」暨「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說 明:一、本案原係台灣省政府辦理,並經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八建四字第六○六九四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送請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茲因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業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調整,爰由本部繼續辦理。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十四條。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前委員博雅(召集人)、李委員威儀、徐委員淵靜、陳委員銀河、夏委員正鐘、倪委員世標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十一月廿四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 議:本案因開發單位業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八九環署中字第○○一○二五九號函送之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二,研提本變更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替代方案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新審查中,故俟上開環境影響說明書替代方案之審查有具體結論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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