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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鄰噪音公寓大廈規約 環署修規範
發起人: 總幹事 - 2011-08-31 13:24:16 - IP 27.241.2.***
類別:居家新知
案號:
相關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30/51/2xu55.html
另一個議題也是不少人的共同經驗,就是發現鄰居製造噪音很吵,打電話通報環保人員,不過等到稽查人員到了現場,噪音就沒了,一點效果都沒有。所以環保署最近完成相關規範,就是讓住戶自行管理。只要經過住戶的同意,可以公告時段,禁止像是唱卡拉ok或是裝修工程等噪音,而且不必檢測噪音值,如果有違反,可以罰三千到一萬五千元。


有的鄰居愛唱卡拉ok,或是小孩跑來跑去,還有室內裝潢改建不斷,甚至半夜洗衣機很大聲,這些噪音通常都很難測到超出標準,讓不少人苦不堪言,因此環保署最近修改「近鄰噪音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把這四項近鄰的噪音納入規範,將來只要一半的住戶同意,就可以檢舉製造這些噪音的鄰居。


環保署表示,目前民眾的環保案件陳情,四成一都是檢舉噪音,現行民眾對於近鄰噪音,可以報請警察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不過常常是人到了噪音就不見了,現在通過新的管理方式,由住戶自行規範,有民眾當然贊成,但是也認為管理應該要分時段,否則太嚴格了。


新的方式預計在九月底上路,希望由社區居民,達成內部的共識,提高自律,盡量不要去吵到別人,只不過製造噪音屬實又不改善,還是可能被罰三千到一萬五千元,問題是噪音的認定是主觀感受,並沒有明確的規範,到時候執法時,恐怕多少會引起爭執。

依噪音管制法第六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目前較多屬於此類陳情案件為樓上小孩跑跳、居家飼養寵物、彈奏樂器、家庭式卡拉 OK 、房屋裝修及冷氣機滴水聲等類型。民眾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有上述之情事,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若為馬達噪音擾鄰,可依《民法》七百九十三條「氣響侵入之禁止」規定,向法院 提出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要求對方遷走馬達或排除噪音干擾,但本條文規定,煤氣、蒸氣等氣體或震動、喧囂 ( 即噪音 ) 等侵入他人的土地,得以被禁止,但若情況輕微, 或是地形所導致,或是符合當地習慣的,則不在此限。
除前述違反社會安寧規定加以處罰制止外,尚須由教育宣導,喚起民眾自我覺醒,約束製造噪音的行為,並隨時應注意個人作息之聲音,以維護環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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