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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佈欄
各項管理辦法-環境維護及寵物管理辦法
發起人: 管理中心 - 2010-05-10 16:47:30 - IP 119.77.174.***
類別:社區規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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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維護管理辦法
爲維護健康、衛生環境,促進社區生活品質,特訂定本管理條例。
壹.垃圾廢棄處理:
一.實施要領:
(一).日常垃圾分為:「廚餘、可回收資源類、一般垃圾、電池及特殊危險廢棄物、其他大型廢棄物」等五類。
(二).本社區規劃資源回收處理區於 。
(三).本社區一般垃圾由住戶自行打包配合政府清潔隊垃圾清運車巡迴收集清運時間,於指定地點送交垃圾車清運。(市公所一般垃圾清運時間為: 午 :00~ :00時。)
(四).配合環保單位作業。除週日不收垃圾外;如有特殊停收垃圾狀況(例:年節或公辦自強活動)得另行公告停收垃圾。
(五).如垃圾由雇傭(外勞)處理,應請住戶指導丟棄垃圾方式,避免垃圾場清潔人員之溝通(告示、語言)問題。
(七).本社區清潔人員定時執行資源回收區消毒作業時,請儘量配合作業。
(八).資源回收區、園藝區專屬之相關用品、器具禁止挪移它用。
(九).美好生活環境人人有責,如發現有任意丟棄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或異常問題時,應立即告知環保人員或管理服務中心處理。
(十).管理委員會、管理服務人員得接受檢舉,違反規定或任意隨處丟棄垃圾或製造環境污染者:應檢具事實、依法逕行處置。熱心檢舉住戶得由管理委員會酌予獎勵。
(十一).管理委員會應配合政府相關環保法令作業並適時公告相關配合獎勵、懲罰措施。
二.相關規定:
(一).一般垃圾處理:
住戶應將一般垃圾封妥,丟棄時,勿使垃圾散落或溢滿出桶外。
(二).大型廢棄物處理:
1.大型廢棄物、裝潢廢棄物:應依據相關辦法及管理委員會規定處理,不得任意棄置垃圾場。
2.破舊或閒置傢俱等大型垃圾,應查詢里辦處或管理中心或環保單位確切回收日期再行處置;如有急切性,應自行向所屬轄區之環保局、清潔隊或請管理委員會協助申請(或自費)清運處理,不得棄置於垃圾集中場。
3.裝潢廢棄物:除依相關裝潢管制規定外,住戶房舍裝修產生或留置之垃圾,應由裝
修單位負責清運,禁止任意堆置及丟棄。
(三).住家廚餘回收:
家庭廚餘多屬異味濃烈物質,住戶應儘量減少剩餘食物;廚餘應於家中事先瀝乾以容器
妥為盛裝後、配合清潔隊巡迴收集時間交送清運,不得沿途滴灑、造成環境污染。
(四).垃圾資源回收:
1.玻璃、陶、金屬等碎片及可回收紙張,應由住戶於家中事先分類、妥為包裹或綑綁
後,再行丟棄。
2.為愛惜生活環境,本社區歡迎住戶利用工作人員在場時機,主動協助資源回收處理
工作。
3.相關資源回收規則、方式由管理委員會要求管理服務中心逕行辦理之。
(五).有害物品丟棄:
1.腐蝕性或有刺割危險物品除妥為包裹外應標示或以紅線綁附,避免造成清潔人員傷害或二次污染。
2.電池為有毒物質且影響土地歷久不衰,應自備收集筒、不定期集中後,再放置垃圾場指定位置。
貳.園藝管理:
一.本社區外圍、一樓中庭及頂樓,得設置、栽植花木並按相關規定辦理養護及植被作業。
二.非經管理委員會允許,不得任意採摘公共區域花木或自行種植花木(含蔬果)或放任寵物、幼童踐踏植栽區域。
三.相關園藝區域得由管理委員會招募義工協助美化或劃分區塊、供住戶認養,其規則、辦法另訂之。
四.園藝區域得由管理委員會招募義工或爭取地方資源維護或定期發包由專業廠商負責規劃、設計栽植及消毒。
五.園藝區域得設置專用之人工或自動洒(給)水設備。
六.為維護景觀,任何人如發現異常狀況時,應立即告知管理服務人員。
參.其他維護作業:
一.為維護健康,本社區得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定期清洗水塔,其相關發包驗證作業,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並公佈之。
二.為維護住戶健康,本社區得於每季(三個月)定期執行環境消毒工作,其相關發包作業或協調(利用)地方資源事宜,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並公佈之。
肆.本辦法由管理委員會合議制訂通過並公布實施,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追認,爾後若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寵物飼養管理辦法-
一.本社區住戶飼養寵物應以一般家庭寵物為原則,不得飼養保育類、兇禽猛獸或具危害(威脅)性爬虫類。
二.本辦法所謂家庭寵物:係指貓、狗等動物。
三.寵物應飼養於自有住宅內並妥為看管。
四.飼養注意事項:
(一).本社區所有公共區域(含:公設、頂樓、安全梯、中庭、地下室、騎樓)均禁止遛放寵物,以免危及或妨礙他人居住安寧、環境衛生及安全;若任寵物其自行遊走時 將視同流浪動物,請清潔隊捕捉。
(二).飼主應定期將寵物送往動物醫院或請合格獸醫作健康檢查。
(三).飼主應注意飼養寵物之衛生,以防各種病菌之傳染。
(四).飼主應注意寵物排泄物清理,以防止異味散發。
(五).住戶攜寵物經社區內外,應備妥栓帶並戴口罩(或抱著)儘速離開社區,途中如有便溺,應自行清理。
(六).飼養之寵物應於進住時,向社區管理中心登記,並賦予列管編號。(登記表如附表)
(七).飼養之寵物如鳴叫、稍擾影響社區安寧,飼主應設法制止或攜出社區。
五.如住戶違反第四條各項規定時,得視情節罰款新台幣500元或報請相關單位依法辦理;如造成實際污損、傷害狀況,應另行負責相關清潔、醫療...等賠償費用。
六.本辦法由管理委員會合議制訂通過並公布實施,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追認,爾後若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環境維護及寵物管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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