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公佈欄 》 |
各項管理辦法-停車場管理辦法 |
發起人: 管理中心 - 2010-05-10 15:44:14 - IP 119.77.174.*** |
類別:社區規範 |
案號: |
相關網址: 停車場管理辦法 壹.目的:為維護-社區車行秩序及防範不明入侵安全問題,特訂定本辦法。 貳.實施要領: 一.本辦法草案由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制訂合議通過後暫行,正式定案應俟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追認通過後行之,爾後如有修正時亦同。 二.本社區停車證由管理委員會統一製作,每年得定期換發一次,申請人應攜帶有效個人證件、行車執照並出示權狀(或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文件,依按:公告日期、時間、地點、方式...辦理領證作業。 三.相關停車場地維護收費以月為單位結算(新台幣),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一).汽 車 位:300元/位。 (二).機 車 位:100元/位。 四.車證或如申請換發或補發,應繳回舊件,如舊件遺失,應提出遺失切結書始予補發並不論車種、每件酌收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每年定期換發作業,不予收費。 五.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轉售或租予他人(限本社區住戶)時,應憑權狀影本、買賣或租賃契約、原發停車證向管理服務中心換領新證。 六.停車使用人與車位所有權人不論是否停放車輛,均應按月繳交管理費。 七.承租車位者如有欠繳管理費情事,其積欠金額經催繳未果,應由車位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八.車位所有權人不得將車位單獨轉售(租)予非本社區住戶。 九.車位所有權人如將車位轉售本社區住戶或租予其他住戶,應通知管理服務中心,以便納入管理。 十.車位所有權人該專有部份之停車格內,除停放汽車、機車、腳踏車等屬車輛定義車輛外,不得停放非車輛定義之雜物。 參.管理辦法: 一.車主應接受管理人員對車輛之必要指引,以維護停車場流暢、觀瞻與秩序。 二.本社區停車場車輛進入須憑證通行,每車位限發給車證壹枚並應依按專屬編號、位置妥善停放。 三.停車證應按規定張貼於前方擋風玻璃明顯處,俾憑辨識管制外車侵入。 四.車主應將汽車妥善停放於自有之停車位內,不得停放車道或他人停車位或逾越格線妨礙其他住戶。 五.停車時,車頭宜朝向車行通道。 六.車輛在停車場內(含車道)行駛時,應開啟車頭大燈外、車速限制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七.車內垃圾及煙蒂應放置垃圾桶內,不得隨地丟棄,且暖車不宜過長,以維環境整潔清新。 肆.其他規定: 一.任何人員如發現可疑人、事、物,應儘速通報管理服務人員、即刻處置。 二.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通道,以免防礙交通;凡進入停車場修理車輛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先向管理人員辦理登記,於工作完成後、立即離去。 三.裝卸貨物車輛進入地下室車道,須由關係住戶按程序向管理服務中心報備;進入後應注意車輛限高、限重標誌並應儘快裝卸;完成後,應接受相關檢查後、駛離現場。 四.任何車輛如有毀損停車場配線管路、車輛或其他設施情事時,應依據管理中心要求方式負責賠償或復原。 五.本社區停車場,不得作停車以外之利用(緊急避難不在此限)。 六.停車場內不得私自安裝或放置任何物品,管委會得報請主管機關,以廢棄物處置。 七.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放機油、汽油及其他易燃(爆)物料,且不得自行抽灌油料。 八.如逢:天災、戰爭、意外事故...等,車主應遵守相關規定及管理服務人員指引,無條件立即遷移車輛。 伍.罰則: 一.發現違規車輛,管理人員應開立通知單(如附錄)並拍照存證。 二.發現不明違規且無法辨識為住戶車輛;或違規住戶車輛嚴重妨礙守法住戶權益時,管理人員應報請警察單位拍照存證並逕行移置,如因移置造成車輛毀損,違規車主自負其責。若有侵權之事實,管委會得協助車位所有權人提出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所有衍生之移置、訴訟費用,全數由違規車主支付。 三.停車證查有冒用、塗改或偽造情事,得公告該住戶違法事實、並依偽造文書提出告訴;若造成具體損害(失)時,管理委員會得依法求償。 四.管理委員會公告換發停車證時,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經通知仍未按規定辦理者:以無證車輛處理。 五.如經發現未貼車證車輛,管理委員會必要時得以非法侵入住宅嫌疑報警處理。 六.公共停車位使用人違反停車相關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者,除依法處裡外,管理委員會得註銷其停車權利,由車位候補住戶遞補。 陸.附則 一.公共停車位分配,應由管理委員會以公平、公開方式辦理抽籤作業並決定使用權利住戶;其:抽籤時機、抽籤方式、使用償金金額之訂定...等,由管理委員會決定之。 二.取得公共停車位使用權利之車主,不得轉讓停車權利;如因故不再使用車位,得由當時車位候補抽籤住戶:按程序向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停車位使用作業。 三.停車場係屬約定專用之公共地面、按國內停車場使用慣例:車輛遭竊、破壞、車禍...糾紛等任何事故,得由管理服務人員協助通報治安單位或提供修繕、調解管道;其餘相關理賠及調解,應由當事人依法或詢保險廠商逕行處理。 停車場管理辦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