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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
發起人: 管理中心 - 2010-05-10 15:40:00 - IP 119.77.174.***
類別:社區規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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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辦法
壹.總則
第一條 公寓大廈(以下簡稱本社區) 財務管理的目的,是為有效運用管理經費,支援本社區推動各項管理工作,維持整體健全運作,確保生活品質,提升社區生活水準。
第二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各項財務收支事項;有關財務收支、資產負債狀況,應定期公告,昭信全體住戶,以對本社區財務狀況的瞭解。
貳.財務委員之職掌
第三條 本社區財務管理權責,由紐約上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授權財務委員負責。
第四條 財務委員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管理經費,含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管理費) 、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第五條 財務委員之選任及任期依本社區管理規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財務委員應向管委會提出工作報告,說明本社區財務收支狀況、掌理資金效益等事項。
第七條 財務委員與管委會主委及監察委員為本社區財務收支主要具名人,包括出具財務簽章、代表對外簽定法律事項等。
第八條 財務委員因故暫不能行使權責時,由管委會主任委員指定其他委員代理行使職權;其代理期間以不逾三個月為原則,逾期按管理規約另行選任。
第九條 財務委員任期中,如涉及財務糾紛,不論糾紛是否有結果,均可經管委會決議暫停行使職權。
第十條 管委會應指定特定人員擔任出納,負責管理帳務、資金存提及一般行政業務。
參.管理經費之收入與支出
第十一條 公共管理經費即公共基金、管理費,由管委會或委託管理中心,依「紐約上城公寓大廈規約」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收取。
第十二條 公共管理之經費運用,依「紐約上城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十一、十二條之規定如次: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支付每月常態性之費用。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保全服務人員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或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有關本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用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項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十三條 公共管理費之繳納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
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租賃或買賣契約載明承租人或承受人之繳交義務。
第十四條 管理費收費標準:另依管理費收繳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住戶拒繳管理費或住戶規約及其他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費用者,依「紐約上城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承租人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其專有部分之人員,如發生延滯繳納管理費情事,其欠繳費用由該戶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十七條 住戶或承租戶欠繳管理費而行將搬遷,其欠繳情事應責由區分所有權人、接續承租戶、承受戶,負責債務清償義務。
肆.社區資金管理與應用
第十八條 依資金使用之類別,區分為基金、週轉金與零用金三種主要帳目。
一.基金帳目:乃指法定基金,應開立定期存款帳戶。
二.週轉金:週轉金帳戶供本社區各項費用收入、支出調節用;以開立活期存款戶或支票存款戶為原則。
三.零用金:零用金乃為支應臨時小額開銷之用。其額度以不超過五仟元為限,由服務中心主任掌理,出納負責支付並於每月25日憑單據向財委結報。
四.經常性之費用支出應於每月25日,統一由出納人員以付款請示單請款,並於次月5日前以匯款或款項簽收方式,支付廠商。
五.帳戶開立須以管委會大章、主任委員私章、財務委員私章、監察委員私章會同行使之。
第十九條 請款程序與用章之規定
一.請款應按:詢價—申購單請購—核准—支用—單據結報等程序行之,單項支出總額超出 1萬元以上者,應有三家廠商比價評估。
二.經常性支出:如人事、水、電、瓦斯費暨各項定期維護費用等,經管委會議決之開支項目,採實報實銷申報,不受前項之限制。
三.單筆金額低於兩千元(含)之經常性支出,按請款程序由請款人申請,社區主任附署,經財務委員、管委會主任委員簽章確認後,由出納以零用金支付,事後檢據核銷。
四.單筆支出金額達5仟元~1萬元,按請款程序經財務委員、管委會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簽章確認後,由週轉金帳戶支出。
五.單筆支出金額達1萬零1元~10萬元(含),按請款程序經財務委員、管委會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等相關委員過半數(4位以上)簽章確認後,專案核銷支出。唯,社區舉辦活動及無關修繕改良、設備之支出超出5萬零1元以上者,須經區分所由權人以書面投票,多數表決通過始得支出。
六.10萬零1元(含)以上,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投票,多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法定基金限存銀行定期存款,不得從事任何投資、放款與借貸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資金應儲存於已加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金融機構為限,以確保基金之安全。
第二十二條 財務結報
一.資金的收入與支出,應建立帳冊,並按帳務規定,每月結算一次。
二.月結收支狀況表於次月15日前由財務委員公告;全年總結收支狀況表,由財務委員報管委會審核後公告,供全體住戶查閱。
三.年度財務總結:採曆年制,每年總結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本社區相關財務資料、單據,應建檔備查,以供事後追蹤、查核、證明之用,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第二十四條 週轉金帳戶之結存金額達相當額度時,可依管委會之決議轉撥定存帳戶。
伍.其他
第二十五條 符合於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殊採購事由,採特殊請購程序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服務中心主管或任一委員於相關事件發生時,以書面向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報告緊急或特殊採購原因經同意後、始得進行採購。如管委會認為必要,得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追認。
二.管理中心應於緊急(特殊)採購作業後,補列緊急或特殊採購支出憑證或單據並按程序、以正式簽呈方式述明:緊急(特殊)採購理由、採購經過、比價(未比價)理由、相關委員(至少2位)驗收經過...後,會簽各相關委員意見(至少須呈會委員2位以上)。
三.管理中心應將緊急(特殊)採購案,於管理委員會議中,單獨提報相關事件始末。
第二十六條 帳務稽核
一.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主任委員於不影響經辦人員日常作業之原則下,得隨時向服務中心查帳。
二.為落實物盡其用及減少庫存積壓成本,主任委員、監察委員或財務委員得逕行庫存盤點,以維持最佳庫存及換修效率。
三.盤點作業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服務中心及相關委員依據實際消耗狀況,擬定各類換(補、修)品之最低及最高庫存量。
(二).領料人每次領料應確實登錄用途、用料地點,並留意是否應該進料,以維持最佳庫存。
(三).領料人每次領料應於登記簿簽名,由會計(財務)人員確認數量及品名無誤後簽章,以維持庫存記錄之正確性。
(四).於不影響經辦人員日常作業原則,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相關權責委員得逕行庫存全盤或抽盤。
第二十七條 新、舊任財務委員交接時,應完成帳務結算,並於乙週內辦妥帳戶印鑑章更換暨交接事宜,以確保財務運作順暢。
第二十八條 銀行帳戶存款餘額與收支狀況表,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因本辦法相關規定產生法律上之疑義、糾紛或訴訟,依「紐約上城公寓大廈住戶規約」所定之行政、司法主管機關為準。

財務管理辦法2009-03-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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