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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目前的區分所有權人公約
發起人: u857004 - 2008-10-29 22:47:38 - IP 125.232.244.***
類別:社區公告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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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公約
第一條:為維護本晏京帝寶(下稱本社區)設備與景觀之完美,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
環境品質與敦親善鄰特共同訂定本公約。
第二條:住戶之定義
本公約所稱住戶,係指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
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第三條: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社區管理辦法(如附件)之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四條:本社區區分所有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相關事項,均依管理規章之規定。
第五條:本社區為住宅使用,在本社區內一律不得經營任何行業項目如次:工廠、舞廳、
酒家、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MTV視聽中心、電動玩具、神壇或其它影
響鄰居生活安寧、環境衛生、空氣污染與善良風氣之特種營業,2 樓以上不得設立公司行
號及任何營業行為,設置餐廳相關設施需符合主管單位相關之要求,否則本社區管理委員
會得制止或報請有關機管處理。
第六條:住戶遷入遷出時應遵守事項
ㄧ、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應依政府之規定申報戶籍或臨時戶口,並會知管理委員或服務
台管理員室。
二、為維護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凡欲遷入本社區者必須出示所有權狀、租賃契約
書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証明,並以影本交付管理人轉呈管理委員會會查,
始得遷入;凡欲遷出者應通知管理員轉呈委員會經其確定已清理積欠費用後通知遷出
後始得遷出。
第七條: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或出借從事不正當職業者,以保持本社區
之純正。
第八條:本社區之外牆,不得油漆張貼招牌廣告,不得將陽台推出擴展空間,盆栽植物不
得突出陽台外牆,以免因澆水淋濕行人或墬落發生意外傷害。
第九條:本社區為顧及整體美觀,住戶需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及制定之統一格式設置鐵窗,
倘住戶私自製作不符合規格者,經管理委員會制止應即刻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所產生之一切
費用。
第十條:本社區禁止加蓋任何型式之違章建築、室內裝潢整修,不得改變建築結構及外觀。

第十一條: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與設施,以維公眾權益。
第十二條:不得在安全梯、走廊、通道門或其他公共場所與設施、預留空地等處設置門扇、
柵欄、堆置物品或晾晒衣物。
第十三條:不得在公共場所內燃燒冥紙、拜神祭祖或燃放爆竹。
第十四條: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本社區。
第十五條:發現盜竊潛入社區內,應即刻通知服務台管理員室報警,並協助作緊急處理,
以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第十六條:保持寧靜,不大聲叫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之音量需控制,清晨及深
夜(22:00-07:00,例假日前一夜24:00-07:00)不得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及KTV等。
第十七條:約束年幼子女,不在騎樓、電梯間、穿堂、花圃邊等公共地區處騎車、溜滑板、
追逐嬉戲、任意鴉、攀折花木。
第十八條:本社區住戶應公同維護
ㄧ、公共建物:包括屋頂、水塔、機械品、地下室樓層、電梯、蓄水池、消防設施、汽機
車位、通道化糞池等建物。
二、公共住宅設備:包括電梯及機械、避雷設備、公共天線、室外公共對講機、發電機、
蓄水馬達、備室電視天線及監視系統等設備。
三、地下室為本大樓受電、配電、發電機、蓄水池、消防系統、機械停車系統等大電力設
備所在地、請勿讓小孩獨自在地下室嬉戲、玩耍及觸摸電器設備、以免發生危險。
第十九條:不隨地吐檳榔汁或拋棄果皮煙蒂、紙屑。
第二十條:維護公共秩序,不得在本社區內聚賭,妨害他人安寧。
第廿一條:不得燃燒發散濃煙與臭味之燃料。
第廿二條:不得招小販進入本社區內,以防雜亂。
第廿三條:出入本社區大門注意事項
本社區一樓大門及車道,除供住戶搬遷、緊急事故等之使用外,運輸、裝潢或修建之
工程材料,以及其他用途之車輛一律由地下道進出,不得經大門駛入中庭。
第廿四條:搬運物品注意事項
搬運物品家具進出本社區時,應謹慎、切勿撞損牆壁、樓、電梯、門扉、天花板、燈
飾及其他公用設施,如有損壞需迅速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廿五條:出入電梯注意事項

使用電梯不得超載或攜帶不潔發散異味物品。
第廿六條:垃圾應以塑膠袋密封,於每日置於公設之垃圾桶內並隨手扣好桶蓋以免發臭味,
已腐爛發惡臭之拋棄物不得投入垃圾桶,應自行妥善單獨處理。
第廿七條:不得畜養兇猛動物飼養寵物,需能籃裝攜行通過公共場所,且禁止繫留室外作
為守門戶之用或任其自由活動、隨地便溺。
第廿八條:移動桌椅或重量較大物品不得拖拉,以免震動聲影響上下層鄰居之安寧。
第廿九條:門外禁置私人用品,例如雨具、腳踏車等。
第三十條:不得擅行超負荷用電,否則如因而損壞變壓器或發生安全事故,須負完全責任。
第卅一條:住戶有範圍內之消防與撤水系統之管線以及火警警報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不
得任意更改、拆卸、阻塞,否則如因此危及本社區之安全而產生損害時,除由讓住戶負擔
賠償外,須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卅二條:應依管理經費收支辦法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及管理委員會議決應分攤之費用,
如房屋出售或出租,新用戶遷入前必須先行繳清管理費與應分攤費用,則本會除加收滯納
金外,並逕向管轄法院起訴追繳以維護共有權。區分所有權人應對其承租人或其他經其同
意而使用專有部分之人所積欠之管理費或分攤之費用負連帶責任。
第卅三條:用戶不得私派管理人員工作,如有必要可向管理委員會洽商協助。
第卅四條: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同意凡有違反本公約情事,除接受管理人員之隨時勸
導迅速改善外,如逾期不改善者,依情節之不同以及管理委員之決議,將視其情節報請主
管機關或管轄法院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法處理。
第卅五條:凡未經許可,私自動用公用水、電,視為竊盜,送警究辦。
第卅六條:本公約之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及向區分所有權人租屋之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
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份之使用者。
第卅七條:本住戶公約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討論,經多數區分所有權人議決
後生效,無論住戶是否簽認,均不影響本公約之實施效力。
立契約書人: 身分證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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