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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就私自收取費用會成偽....造私文書
發起人: 只想睡個好覺 - 2008-05-12 19:00:46 - IP 61.64.146.***
類別:住戶收費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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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在未經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擅自決定收取機車位費用已明顯觸法。如果再加上未投票決議或決議未通過半數而自行認定、竄改當下已經決定更屬於偽造文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9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據此,管委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的組織。管理維護的工作和收取經費是二碼子事,不能劃為等號!

故管委會卻收取「清潔費」,必先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方可以為之。未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管委會為無權收取,應返還己收取之金錢。

其實社區的停車格不論是要不要購買,有沒有產權,全部都是「約定專用」,就是公設,同時也受社區規約節制。又社區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2條「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簡言之,社區規約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據此,而謂「管理費」是否包含機車位的費用,依舊要視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定。

總歸幾句話,管委會除了管理維護的「工作」外,一律必需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可方之(除非被授以任意作為的權限),未取得就是逾權,對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沒有約束力。


是否收費?通常都是看「使用權」不是看有沒有實際使用。如果該車位使用權歸你,那麼就算你不用,也是要繳費。除非你聲明放棄,不過你就要保證永遠都不會用到,因為當你要用時,人家不一定會給你用。

至於沒表決而公告有表決的相關事以經離開主題,不過可參照刑法「偽造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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