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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大砌公寓大廈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之依據
本辦法依據『春城大砌』公寓大廈(以下簡稱本社區)住戶規約第二條第十款規定訂定。
第二條:裝潢施工申請
一、裝潢戶(含所請之承包商)於規劃時,應確實瞭解該棟建築結構、水電設施、消防、監控、電信等系統之相關資料(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中心查詢閱覽),規劃完成後需以完整施工圖(含立面、剖面、管繕配置等圖說),並填寫本社區之「裝潢工程申請表」(如附件一)後,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無違反整體景觀及公共安全後,始准施工。
二、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按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始准施工。
三、裝潢戶應於施工前一日將鑰匙與磁扣(各一副)繳交管理中心保管,不得直接交付給承包商,避免因緊急事故發生時,管理中心無法處理。
四、為有效約束裝潢承包商,防範在施工期間毀損公共設施與鄰戶設備,以及造成環境污染等,裝潢戶需責成承包商向管理中心繳交施工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匯款),竣工後申請裝潢完工驗屋並經查驗通過者無息退還。
第三條:施工規定
一、開始施工前裝潢戶與承包商須辦妥:繳交施工保證金、簽具「裝潢(修)施工責任切結書」(如附件二)、「違規事項扣款明細表」(如附件三)並申請「施工許可證」(如附件四);此施工許可證應張貼在裝潢施工戶門前,作為進場施工憑證。施工人員應先瞭解在施工期間必須遵守之規定事項及其相關罰則。
二、每位進場施工人員需於每日施工前至大廳管理中心憑身份證明文件,換領裝潢戶之鑰匙(含磁扣)與本社區專屬工作證。離場前需繳回裝潢戶之鑰匙(含磁扣)與工作證。未換證及未佩掛識別證者不得進入本社區。
三、工作證需妥善保管,若遺失、當天未歸還者或於本社區內未佩掛工作證者,罰款新台幣伍佰圓整,費用概由施工保證金中扣抵。
四、承包商在施工期間應施作臨時或假設工程,電梯內及使用通道地磚須包覆加鋪木板或其他材料保護,並經管理中心檢查通過方可施工,以免損壞設備或建材表面,如有毀損、污染公共設施或其他住戶之設備,經通知承包商而未於期限內修復者,管理中心得自行僱工修復,且所衍生之全部費用概由施工保證金中扣抵,並通知該裝潢戶之區分所有權人。施工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戶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材料工具之進出本社區,須經本社區警衛值勤人員之查驗後放行。
六、搬運材料及工具使用電梯時不得超重超長,且不得長時間佔用電梯或以異物阻擋電梯升降,影響住戶進出。
七、施工期間每日工作時間為08:00至12:00、13:00至17:00止,所有施工人員於18:00前必須離開本社區。週六、週日及國定休假日於14:00後僅能進行無噪音施工,以維護住戶之安寧。
八、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施工廢棄物垃圾應每日自行運離本社區,砂石垃圾應裝袋搬運。
九、施工時因不慎損及給、排水管線、電力設備、消防系統或其他公共設備,應立即停工並聯絡管理中心與裝潢戶做緊急處理,承包商得於24小時內修復,每逾24小時罰款新台幣伍仟圓整。
十、承包商及施工人員不得在工作現場大聲播放音響或喧嘩,以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
十一、承包商及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社區內留宿。
十二、承包商及施工人員不得在工作現場賭博、酗酒、鬥毆、隨意棄擲煙蒂、吐檳榔汁、便溺等行為,一經發現,本社區警衛應立即制止或報警驅離。
十三、承包商及施工人員不得在本社區任何區域張貼廣告或塗鴉文字。
十四、承包商及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地區。
十五、違反前列各款規定之承包商及施工人員,如經本社區住戶、管理人員或本社區警衛之勸說制止而仍不遵守規定時,管理中心可要求裝潢戶得停工一至三日,若違規情節嚴重者,得於復工前增加繳交施工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整,始得復工。
十六、施工期限自進場施工日起九十天內完工並申請裝潢完工驗屋,如無法如期完工應於施工截止日前一週向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中心申請展延,唯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天。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完工者,管理中心得沒收施工保證金,裝潢戶(含所請之承包商)不得異議。
十七、施工期限,裝潢戶之大門應維持緊閉狀態。
第四條:工安與環保規定
一、承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應投保工程意外險,所有施工期間人員安全應自行負責,如發生任何事故與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無關;如因施工致影響第三者之安全,應由裝潢戶與承包商共同負連帶責任。
二、工程施作不得穿樑及破壞結構牆或剪力牆,若經發現或查報,有影響大樓結構安全事實,應予立即停工並不得拒絕管理中心及相關人員會勘、查驗,所衍生之責任及費用,一切由裝潢戶及承包商負責。除了輕隔間牆之外,一般打牆時不得使用電鑽切割,限用水刀切割以維護社區安寧與結構安全。
三、裝潢戶應嚴格要求承包商徹底清運垃圾與工程廢棄物,如因同棟同樓層之裝潢戶較多且同時施工,垃圾雖經清運但仍有部分殘留本社區而不易分辨所屬時,則由施工保證金分擔清運費用。
第五條:施工車輛規定
一、承包商及施工人員之車輛不得佔用停車場內其他住戶車位,所有車輛需由社區警衛或管理人員引導至適當位置停放卸貨,卸貨後應立即將車輛駛離,卸貨車輛每次限停一小時,違者罰款新台幣壹仟圓整,費用概由施工保證金中扣抵。
二、若施工車輛停放之車位為裝潢戶所有,則不受前款之規定。
第六條:完工驗收
一、裝潢完工後且符合下列條件,填具「裝潢完工驗收表」(如附件五),並經管理委員會之管理中心查驗通過者,始得領回施工保證金。裝潢完工驗收標準如下:
(一)未損壞公共設備、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監控系統等。
(二)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三)雖有(一)、(二)項之損壞情事,但已修復並經查驗合格。
(四)無堆積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
(五)外觀檢核-無變更房屋買賣契約圖說。
(六)結構安全-無穿樑或破壞RC牆結構主體。
(七)消防安全-
(1)無破壞煙霧偵測、消防洒水設施及測試正常。
(2)梯廳排煙送風閘門是否改裝或妨礙操作功能。
(3)梯廳牆面及安全是否為防火建材。
(八)壁面污損-牆面天花板、設備、電梯、梯廳,有污損情事已清理或重新粉刷完竣。
(九)其他未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允許施工之禁制事項。
第七條:其他事項
一、本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檢討修訂補充之。
二、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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