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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重陽水岸社區發展促進會第二次籌備會議會議記錄
發起人: 遮眼老帥哥 - 2010-06-21 22:59:43 - IP 118.160.140.***
類別:會議記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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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聯誼會第二次籌備會議會議記錄
會議日期:99年06月12日(星期六)   時間: 14:00
會議地點:IS台北風尚館會議室 三重市進安街53號
主 席:主任委員 郭美惠 記錄:總幹事 蔣璵安
出 席:IS台北風尚館 郭主委 黃委員 紐澤西B區 吳主任代
閱河社區 李委員 貝多芬社區 余主任代
IS台北概念館 吳委員 巴黎莫內 方主委
東禧天下 黃主委 天闊社區 李委員
合康翠堤 鄭主委 主委夫人 賈委員

壹、主席致詞

貳、提案討論
提案一:討論組織會正式名稱
說明:1.社團名稱應符合本社區境內特色為主,本社區境建案均以北縣新大直、景觀、河岸、捷運、學區、商區等優勢,擁有優美燈光及河岸景觀的重陽橋是本區的地標,萬坪河濱公園就是我們的後花園富有自然氣息的水岸住宅,閱河社區代表 李宗翰委員提議社團名稱為【新北市重陽水岸社區發展會】。因本區域內之發展協會已被申請故改申請民間社團正式更名為【新北市重陽水岸社區發展促進會】

2.經第一次籌備會在場委員推薦任聘 黃桂蘭小姐為本會榮譽創會長,協助本會推展會務。
提案二:討論協會組織章程
說明:經出席代表討論結果如下


社區發展促進會會組織章程【草案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重陽水岸社區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社區文化、環保、公益等特色之優質社區,提升居民生活素質,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針對本社區之地方特色,綜合地理、文化發展社區總體營造。
二、與轄區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
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三、推動地方公共設施、建設、安全等政府監督公部門確實執行公務。
四、推動社區各項公益活動。
五、發展社區總體經濟規模,發行社區認同卡,結合各行各業,給予會員優惠活動。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社區居民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社區內各管理委員會為當然會員、各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
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出代表2人為限參選理監事會,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贊助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得明定為六個月以下)前預告。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會員代表)數超過
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監事會。選舉
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
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八、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縱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
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劃暨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
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理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
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
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
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大會)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
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
監事會議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
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100元/年。(二)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年。
以社區為單位若該社區個人會員超過20人以上則該社區免收團體會費新台幣2000元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
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同。
 第三十三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如左: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參、臨時動議
一、討論下期會議時間
決議:1.召開會前會:時間定於7月3日星期六下午2:00
地點: IS台北風尚館會議室 三重市進安街53號

2.召開會員成立大會:時間7月24日星期六下午2:00
地點:另行通知



肆、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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