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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佈欄
回應監委糾舉提案
發起人: 管理中心 - 2007-12-28 14:45:48 - IP 59.126.28.***
類別:其他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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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您好:

首先感謝版主AN陳柏安先生長期管理這個版面,並不時提供個人意見給管委會指教,並不辭辛勞於每次管委會會議代理其夫人王惠君女士出席及行使職權,如此關心本社區實應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學習。

原文:此次96年12月29日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知根據何種惠議與任何形式文件,決定出席所有權人出席會議優待兩個月管理費,委託出席優待一個月。
站在監察立場必須提出糾正一事:
1.此議案未經管委會與住戶大會同意即行實施,未免過於草率,如
此是否會造成社區日後財務支出不平衡,值得探討。
2.違反管委會是合議制之立法精神。

回應:此次會議召開因時間急迫,行政作業上有所未完全呈報監委王女士之處,尚請見諒,亦感謝有此機會向各位住戶在此做說明:

回應一、於上次區權會中,為鼓勵各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予以管理費減免優惠500元,此包含委託出席亦算數,因主為鼓勵各所有權人關心社區、表達意見,遺憾的是出席人數約為80~90人,一半以上為委託出席;以此類推是否應有更大誘因才能促使各所有權人參與?因此提出此優惠方案:親自出席者減免兩個月管理費,委託出席者減免一個月管理費;因時間緊迫,且除主委外,多數委員都未住在本棟大樓(包含住在台北的監委),要開會研商恐有時間不足之慮,因此主委交付管理中心聯絡各委員偵詢意見,並在過半數委員同意下執行此決議,偵詢期間因管理中心疏失,在監委未告知之下未能預知監委出遊兩星期,所以未能傳達此議案,若是因此造成監委認為未達合議制之誤解,在此跟監委致歉;至於監委之虞慮是否造成本社區財務問題,與社區無法召開區權會進而順利推展社區事務相較,恐為後者較為需要先完成,在此做說明。

回應二.若是要提高會議出席率,使會議可以順利進行,可以採用其他獎勵措施,建請所有住戶仔細思考若是成為日後開會常態,此一優待措施金額過於龐大,恐對社區日後經營產生影響。

回應三、『社區的事務最好由社區所有人決定』這是管委會主委之一貫之宗旨,無奈社區所有權人因各自事業繁忙,相較之下區權會可能變成比較不那麼重要,為了使社區推動事務儘量為多數人所支持,勢必須提高此會議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心中之重要性,而此減免管理費之方案是為最簡單之方案之ㄧ,當然日後若有更好之方式管委會也虛心接受,只是不知監委於開會前兩日提出此質疑,是否有更立即更佳之方案,願聞其詳;且若如此為社區財務著想,為何又提案管委會各委員每月支薪並領取出席費?實為矛盾之制,若監委有獨特見解及看法,管委會願虛心領教。

回應四、委託出席視同本人出席,為何要分 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和委託出席優待不同,依照民法委託 視同本人出席,應該優待也要一樣。

再者 請問 配偶出席是否也是為委託出席呢???????

回應五:依據 夫妻共有財產制,配偶是擁有房屋權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得由一人出席。

如同前項所述,『社區的事務最好由社區所有人決定』,委託他人出席當然視同本人出席,管委會站在希望鼓勵所有權人關心自己的財產,關心自己所屬的社區的立場,希望所有權人能排除萬難親自出席,並親自發表意見,在各項決議時親自決定支持與否,並親自參與管理委員之選舉,這對所有權人及管委會皆是雙贏局面;當然,有些所有權人真的無法出席必須委託他人,感念其熱心參與之心,亦予其獎勵;相較之下排除萬難參與會議之所有權人,管委會理應致上更深的敬意,此次優惠之不同旨在於此,並無其他目的。

若無優待區別,更易造成有心人士刻意收集無暇關心社區事務之所有權人之委託書,以達一己之私慾,因受委託者代表委託人執行各項權益,但難保會有某些議案會有不同之意見,管委會亦要提醒各位所以權人保護自己的權益,小心淪為逞一己之欲的幫兇。

在民法上,夫妻共有財產制,配偶是擁有房屋權利,此點無議;但若夫妻意見不同,那社區又應該以何者為依歸呢?所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論是夫妻、兄弟、父子,皆以區分所有權人為依歸,若區分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先生(太太)所決定之事無議,也應填寫委託書以資證明,以避免日後爭議;至於幾人出席,歡迎一起出席。


原監委糾舉文:優待管理費一至兩個月,造成每一戶每一票價值不同,大坪數所繳納管理費用多,優待多獲利最多的是誰??????一樓和地下一樓所有權人,且規定親自出席者優待兩個月,更顯不公平,大家想想 地下一樓和一樓店面所有權人是誰???????興富發,那麼 此一優惠措施 顯有圖利他人之嫌?????若規定 必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才優待兩個月,那麼 興富發的產權出席人應該是該公司的董事長,因為他才是公司代表人,如果由該公司員工出席也應該出具委託書才是。

回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有明訂,需超過一定數量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才為有效會議,意指不單只是出席人數夠就好,還要能代表相當的區分所有權人,每戶的面積大小不同,若每票價值一樣,是否意指每戶應繳納之管理費應相同?且指責店面及地下一樓為獲益最多,實為原罪,那是否意指買兩戶,買三戶以上之所有權人亦同罪,且優惠之立意已說明清楚並告知所有所有權人,圖利他人之嫌恐為過於主觀之見。
至於最後一點,管理中心已告知興富發建設填寫委託書,此點無議,感謝監委指教。


回應:監委種種指教,日前已透過電話和主委及管理中心溝通過,如今於會前兩日提出種種質疑,且無具體改善方案,實不知所為為何?且監委亦為管委會一員,代表住戶對管委會指教,如此大公無私精神令人敬佩,只是此提議未於管委會會議提出,而以版主身分公佈於公布欄,此舉令人不解,且亦降低此網站之公信度;主委一向希望以合情合理合法之方式,理性和諧之態度處理社區事務,對於種種指教亦虛心接受,歡迎各住戶批評指教,同時也衷心期盼管委會團結一致,共同為社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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