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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佈欄
監察糾正提案
發起人: AN - 2007-12-26 22:30:52 - IP 220.132.7.***
類別:社區規範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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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96年12月29日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知根據何種會議與任何形式文件,決定 出席所有權人出席會議優待兩個月管理費,委託出席優待一個月。

站在監察立場必須提出糾正一事:
1.
此議案未經管委會與住戶大會同意即行實施,未免過於草率,如此是否會造成社區日後財務支出不平衡,值得探討。
2.
違反管委會是合議制之立法精神。
3.
若是要提高會議出席率,使會議可以順利進行,可以採用其他獎勵措施,建請所有住戶仔細思考若是成為日後開會常態,此一優待措施金額過於龐大,恐對社區日後經營產生影響。
4.
委託出席視同本人出席,為何要分 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和委託出席優待不同,依照民法委託 視同本人出席,應該優待也要一樣。
再者 請問 配偶出席是否也是為委託出席呢???????
依據 夫妻共有財產制,配偶是擁有房屋權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得由一人出席。

5.
優待管理費一至兩個月,造成每一戶每一票價值不同,大坪數所繳納管理費用多,如地下商場有約300坪一優待差額就是好幾萬,而一般都是小坪數10多坪最多20幾坪,這樣對於絕大多數是小坪數的住戶公平嗎?優待多獲利最多的是誰??????一樓和地下一樓所有權人,且規定親自出席者優待兩個月,更顯不公平,大家想想 地下一樓和一樓店面所有權人是誰???????興富發,那麼 此一優惠措施 顯有圖利他人之嫌?????
6.
若規定 必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才優待兩個月,那麼 興富發的產權 出席人應該是該公司的董事長,因為他才是公司代表人,如果由該公司員工出席也應該出具委託書才是。
以上糾舉提案呈報管委會。

市政香榭:監察委員嚴正 糾正 第一屆管委會 請依法行政 公開 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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