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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樓上住戶影響安寧"及其他...
發起人 小斯      2005-12-30 11:20:47 IP:210.202.43.***
http://www.lawformosa.com/xmbnew/viewthread.php?tid=125

給予委員們及管理中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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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樓上住戶影響安寧"及其他...

您好,
基本上我的問題和網上幾位朋友一樣 , 都是被樓上的住戶吵到 , 由其他們更差勁的是"完全不理會" , 就算在家也不開門 , 偶然遇到也說現在沒空談 ......我們不是無理的人 , 卻對無賴者一點辦法都沒有 , 難道公寓法沒有更保障我們的地方嗎 ?
另外 , 拜拜喜歡燒紙錢的習摜在住宅區更是惡夢 , 我家旁邊就有一個"吃肉的和尚"開的佛堂 , 所燒的紙錢煙都從防火巷竄到各家 , 難道就因為是佛堂大家就得包容 ? 我曾寄e-mail到環保單位 , 也不了了之 , 我想問的是
究竟有什麼"法"可以保護我們 ? 找調解委員會或寄存證信函可行性又有多少呢 ?
請告訴我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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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違反者應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住戶經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住戶不得住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按住戶在夜間敲打樑柱及牆壁造成噪音,影響居住安寧,自可依據噪音管制法或相關法規取締處罰。本項禁止之規定,在授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處理之依憑,同時作為勸阻無效時,在改善居住品質而言,當有幫助。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末按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亦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揹臐B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噪音管制法為民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加以適用。而以上之法律皆可以保護你們!

四、而有關佛堂的問題,亦可參考法律問答區中社區內有神壇,住戶皆不勝其擾,是否真無法可管?一問題中之解答。

五、最後,有關民事關係,除經由訴訟外,尚可經由調解之方式解決,因此,若不想上法院,可以向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而此外,亦可請貴社區管委會向有關機關依上開方法反應處理(如您所提到的環保局)。若有關機關相應不理,目前因有行政程序法,還可以陳情,以上僅提供予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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