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愛車遭毀求償無門? |
發起人 小斯
2005-12-30 11:15:11 IP:210.202.43.*** 最近社區內許多車輛因建設公司施工造成車輛受損 特別提供此方面訊息給與住戶參考... 委員們,必須更加努力加油... 別因門禁卡實施後就躲起來唷... http://www 愛車遭毀求償無門? 許大律師您好: 本人之愛車前些時日停於社區之地下停車場,但卻遭車位上方之地下室通風口泥磚掉落而砸毀,故本人遂向社區管理委員會求償,但社區管理委員會卻以『史無前例。地下停車場不負保管及一切損壞賠償責任』回應,本人實感不解,社區管理委員會真的不須負賠償責任嗎?有關該事件相關細節現敘述如下,期望能不吝給予本人相關建議,謝謝! 今年5月31日本人至地下停車場開車時,發現車體右前門上方及前引擎蓋與側面附近有所損毀,且前擋風玻璃金屬飾條有明顯撞擊凹痕,前擋風玻璃右上方亦有大片細深凹洞或刮痕(但未破裂),本人甚感困惑。而經幾天回想與觀察後,6月7日本人發現至地下室開車卻時常會發現有一些細微的水泥屑,於是本人打開前引擎蓋時發現有很多的泥磚塊,隨即仔細查看車位發現通風口下方地上亦有一些細微的水泥屑,本人抬頭一看赫然發現通風口上方有大一片泥磚不見了,而鋼筋亦已裸露並有鏽蝕狀況,此時本人才恍然大悟,原來是通風口泥磚掉落而砸毀車子。當時立即到警衛室找社區總幹事反應此事,而當時社區總幹事一副渾然不知之表情,且其表示無法作主須請示主任委員,待本人向主任委員反應時,主任委員說在5月30日即有警衛向其反應地下室通風口泥磚掉落砸毀本人車輛,本人立即質疑為何未通知本人,其辯解說有電話通知但無人接聽,故自行將掉落泥磚清理完畢,並說車子是本人所有,所以一切處置等本人反應損壞狀況後再處理,遂未再通知本人,當本人向其質疑賠償責任時,其於當著總幹事面前允諾賠償修車費用,待本人將修車費用單據交給她時,卻推說須經由管理委員會決議才可,但最後卻不賠償。整個事件個人頗感委屈,並有下咧幾項困惑: 1.本人懷疑管理委員會於事件一開始即有刻意隱瞞真相與規避責任之嫌? 2.本社區地下停車場採月收費制,並24小時配有警衛與監視系統,但雙方卻未有任何之契約與管理辦法,所以是否可以『史無前例。地下停車場不負保管及一切損壞賠償責任』一語來規避賠償責任? 3.本人車子係因大廈結構體不良所引起,而非因其他外力因素介入或天災所致,所以個人主張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起賠償責任,是否可行?就此認賠嗎? ==============================================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前開法規僅是針對公寓本身之損毀及修繕及何人負擔費用之相關規定,對該設施造成損害應由何人負擔則未有規定,故須依其他法規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承上,依民法第一九一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故題示之情形,若要請求賠償,似可依前開規定請求,惟該地下室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包括你自己),故須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提起訴訟,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精神,則可以管委會為被告,惟實際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係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以上僅供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