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現代之藝 保全契約內容討論
發起人 Nick Yu      2005-11-14 00:09:50 IP:59.115.80.***
以下是政府提供的管理服務定型式契約,請住戶一起討論.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台(87)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九九0號函

本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
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
受任人簽章:           
受任人簽章:           

     委任人現代之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受任人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項,雙方簽訂本管理維維護契約(以下簡稱本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 一 條 管理維護之標的物
     名稱:現代之藝社區
     地址:平鎮市新富里15鄰中豐路228號~260號等
     範圍:現代之藝社區117戶住宅及頂樓,地下室一樓,地下室二樓,川堂,中庭,
公共設施範圍等(註:指標的物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

第二條 管理維護服務內容
一、乙方同意提供甲方下列服務項目:
口1.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附件一)
口2.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附件二)
口3.建築物附屬設施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附件三)
口4.公寓大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附件四)
口5.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附件五)
口6.派駐人員罰則。(附件六)
二、前款服務項目之具體內容,詳如附件   至附件  (註:視選定項目填列)

第三條 管理維護服務之專屬或轉委任
一、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乙方提供甲方之服務事項,非經甲方事先以書面同意,不得轉委任予第三人執行。
二、 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業務有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
口甲方同意乙方得分別委任「   (營造、土木工程業)」、「        (機電工程業)」、「            (環境污染防治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務。
口甲方同意另以契約約定,由乙方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三、 受任第三人之行為,視為乙方自己之行為;乙方對該第三人提供之服務應全權負責。

第四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約
一、 本約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為期一年。
二、 本約屆滿前一個月,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視為本約展期一年;嗣後亦同。

第五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每月應給付乙方服務費用新台幣(以下同)   元正,另加5%營業稅   元正,合計   元正(如行政院變更營業稅征收率時,營業稅金額與合計金額配合變更。)
二、前項服務費用,甲方應於每月   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予乙方:
1.自行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 銀行庫郵局,戶名:   帳號:   )。
2.通知乙方派員收取,並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
三、本條服務費用,自乙方提供服務滿一年後,遇有物價重大變動、服務內容變更或人員增減時,得經雙方合意後隨時作適當之調整。

第六條 協力義務
一、 為利乙方執行業務,甲方應提供下列協力義務:
1. 無償提供適當之辦公場所、休息處所、倉庫、崗亭、服務台、投幣式電話、桌、椅、燈等便利服務之設備。
2. 無償提供環境維護與設備保養需使用之器具、工具、材物料、零件;及警備(報)設施、消防設備。
3. 負擔留駐人員之水電費。
二、 下列事項由乙方自行負擔:
1. 投幣式電話費及膳食費。
2. 留駐人員之服裝與執行勤務之適當裝備。
第七條 乙方之注意義務
一、 乙方對於本約所訂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含治安維護及緊急事故處理),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 乙方執行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職務。
三、 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乙方應對甲方盡告知說明之義務。
四、 對於應保守秘密事項,盡保密之責,乙方不得對外任意洩露相關訊息。
第八條 乙方留駐人員之紀律
一、 留駐人員由乙方負責管理運作,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 留駐人員除應遵守乙方之管理規章及勤務準則外,並應服從甲方之管理規定。
三、 留駐人員如有怠忽職守或其他不法之情事,甲方得知乙方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調換。
第九條 保險事宜
甲方標的物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切責任及財產保險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損害賠償
乙方未能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致甲方權益受侵害或甲方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內各項設施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免責事由
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乙方及第三條所委任之公司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 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之損害。
二、 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等事由所致之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者,不在此限。
三、 甲方持有之設備或相關設施,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者。
四、 另有他項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
一、 任意終止
1. 甲、乙雙方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後,提前終止本約。
2. 甲方雙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契約
1. 乙方違反本約第三條規定,甲方得逕行終止本約。
2. 乙方違反本約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甲方以書面要求改善,乙方未能於十五日內改善時,甲方得終止本約。
3.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終止契約,致甲方有損失者,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 因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契約
1. 甲方違反第五條規定,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用予乙方,經乙方定期催告(含以電話或函件或派員方式)仍未於十日內繳交者,以違約論。
2. 乙方除得終止本約、停止服務及撤回留駐人員外,並得請求甲方支付遲延給付之利息。

第十三條 訴訟管轄
因本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甲方標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五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 本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與本約有同等之效力。
二、 本約壹式貳份,甲方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身分證字號:

 乙  方: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回應者:carrie      2005-11-17 00:35:39 IP:220.135.69.***
1.我們可請服務中心以管委會名義申請電話。
2.投幣式電話即使用者付費,為節省社區支出,服務中心可提供叫計程車資訊給住戶,請有需要的住戶自行撥打。
3.社區相關需求應請管委會向建設公司尋求解決之道,而非廣告公司,我們是向建設公司買房子。
回應者:現代之藝 第一屆 主      2005-11-16 15:21:49 IP:220.132.151.***
開源對社區很重要,這些等我們跟建商點交順利完成後.再來跟大家討論
回應者:Nick Yu      2005-11-16 00:04:00 IP:61.217.106.***
回覆 小芃 於 2005-11-15 20:52:02 的發文內容:
我聽我朋友縮他們的社區警衛都只二位12小時制的..

這個有差嗎!?
第十一條 人員編組與執勤時間:
人員編組:管理員3名;總幹事1名。
值勤時間:管理員以24小時保持一名分班執勤全年無休。
總幹事執勤時間:每日13:00~21:00值勤全年無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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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是兩位(每位12HR)另一位是機動駐衛警.
請住戶利用網路電話與各棟委了結實際情形.
回應者:小芃      2005-11-15 20:52:02 IP:61.216.27.***
我聽我朋友縮他們的社區警衛都只二位12小時制的..

這個有差嗎!?
回應者:Nick Yu      2005-11-14 23:51:19 IP:59.115.80.***
新增部分...請大家討論...明後天就會主委就會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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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人員編組與執勤時間:
人員編組:管理員3名;總幹事1名。
值勤時間:管理員以24小時保持一名分班執勤全年無休。
總幹事執勤時間:每日13:00~21:00值勤全年無休。

第十二條 管理責任理賠鑑定與標準:
一、 理賠責任:因乙方代聘人員之過失或不法之侵害致甲方產生損害,經甲方產生損害,經甲方舉證、警察機關鑑定、法院對當事人有罪判決確定為乙方之過失責任,乙方得履行賠償;甲方得於付乙方之服務費中扣除。
二、 因天災、地變、颱風、水災等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甲方遭受之損害,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三、 理賠標準:
○1甲方防護區內如發生竊盜案件,必須保持現場之完整,並應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出具證明為認定之要件。甲方並應主動於事故發生起七日內提出損失清單及有效單據憑證。
○2理賠概以甲方有形資產所受實際損害為限,並以新台幣為單位,最高理賠金額不超過本合約當月管理費新台幣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第十三條 留駐人員職務疏失補償內容如下:
一、 乙方留駐人員違反前條義務,致甲方受有損害,應負補償責任時,乙方最高補償單一留駐人員之三個月服務費新台幣九萬元整。
二、 乙方因留駐人員不法侵害甲方權益,致甲方受有損害,需負連帶補償責任時,其最高補償金額為叁拾萬元整。
三、 留駐人員之行為同時有前二項情形時,乙方最高補償金額與前項同。
回應者:Nick Yu      2005-11-14 16:08:57 IP:59.115.80.***
保全契約,小胖..你應該在保全契約那回應唷不然大家不知怎麼找問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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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全管理條約5-1有沒有含稅6-1投幣式公共電話是否增設以利日後電話費增加造成負擔.

關於這各問題,目前五十甲廣告公司也不留電話號碼給予我方.目前主委還在溝通當中...
投幣式電話,是必須增設,但是目前管委會還是無經費使用,所以等到有經費後,我方才會開始購買..

2,也許你要問問秘書.
回應者:小胖-L4      2005-11-14 15:38:59 IP:220.132.151.***
回覆 Nick Yu 於 2005-11-14 00:09:50 的發文內容:
以下是政府提供的管理服務定型式契約,請住戶一起討論.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台(87)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九九0號函

本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
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
受任人簽章:           
受任人簽章:           

     委任人現代之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受任人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項,雙方簽訂本管理維維護契約(以下簡稱本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 一 條 管理維護之標的物
     名稱:現代之藝社區
     地址:平鎮市新富里15鄰中豐路228號~260號等
     範圍:現代之藝社區117戶住宅及頂樓,地下室一樓,地下室二樓,川堂,中庭,
公共設施範圍等(註:指標的物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

第二條 管理維護服務內容
一、乙方同意提供甲方下列服務項目:
口1.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附件一)
口2.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附件二)
口3.建築物附屬設施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附件三)
口4.公寓大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附件四)
口5.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附件五)
口6.派駐人員罰則。(附件六)
二、前款服務項目之具體內容,詳如附件   至附件  (註:視選定項目填列)

第三條 管理維護服務之專屬或轉委任
一、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乙方提供甲方之服務事項,非經甲方事先以書面同意,不得轉委任予第三人執行。
二、 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業務有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
口甲方同意乙方得分別委任「   (營造、土木工程業)」、「        (機電工程業)」、「            (環境污染防治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務。
口甲方同意另以契約約定,由乙方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三、 受任第三人之行為,視為乙方自己之行為;乙方對該第三人提供之服務應全權負責。

第四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約
一、 本約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為期一年。
二、 本約屆滿前一個月,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視為本約展期一年;嗣後亦同。

第五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每月應給付乙方服務費用新台幣(以下同)   元正,另加5%營業稅   元正,合計   元正(如行政院變更營業稅征收率時,營業稅金額與合計金額配合變更。)
二、前項服務費用,甲方應於每月   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予乙方:
1.自行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 銀行庫郵局,戶名:   帳號:   )。
2.通知乙方派員收取,並以現金或即期票據支付。
三、本條服務費用,自乙方提供服務滿一年後,遇有物價重大變動、服務內容變更或人員增減時,得經雙方合意後隨時作適當之調整。

第六條 協力義務
一、 為利乙方執行業務,甲方應提供下列協力義務:
1. 無償提供適當之辦公場所、休息處所、倉庫、崗亭、服務台、投幣式電話、桌、椅、燈等便利服務之設備。
2. 無償提供環境維護與設備保養需使用之器具、工具、材物料、零件;及警備(報)設施、消防設備。
3. 負擔留駐人員之水電費。
二、 下列事項由乙方自行負擔:
1. 投幣式電話費及膳食費。
2. 留駐人員之服裝與執行勤務之適當裝備。
第七條 乙方之注意義務
一、 乙方對於本約所訂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含治安維護及緊急事故處理),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 乙方執行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職務。
三、 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乙方應對甲方盡告知說明之義務。
四、 對於應保守秘密事項,盡保密之責,乙方不得對外任意洩露相關訊息。
第八條 乙方留駐人員之紀律
一、 留駐人員由乙方負責管理運作,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 留駐人員除應遵守乙方之管理規章及勤務準則外,並應服從甲方之管理規定。
三、 留駐人員如有怠忽職守或其他不法之情事,甲方得知乙方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調換。
第九條 保險事宜
甲方標的物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切責任及財產保險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損害賠償
乙方未能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致甲方權益受侵害或甲方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內各項設施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免責事由
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乙方及第三條所委任之公司均不負賠償之責:
一、 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之損害。
二、 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等事由所致之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者,不在此限。
三、 甲方持有之設備或相關設施,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者。
四、 另有他項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
一、 任意終止
1. 甲、乙雙方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後,提前終止本約。
2. 甲方雙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契約
1. 乙方違反本約第三條規定,甲方得逕行終止本約。
2. 乙方違反本約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甲方以書面要求改善,乙方未能於十五日內改善時,甲方得終止本約。
3.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終止契約,致甲方有損失者,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 因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契約
1. 甲方違反第五條規定,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用予乙方,經乙方定期催告(含以電話或函件或派員方式)仍未於十日內繳交者,以違約論。
2. 乙方除得終止本約、停止服務及撤回留駐人員外,並得請求甲方支付遲延給付之利息。

第十三條 訴訟管轄
因本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甲方標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五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 本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與本約有同等之效力。
二、 本約壹式貳份,甲方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身分證字號:

 乙  方: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簽章:
      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保全管理條約5-1有沒有含稅6-1投幣式公共電話是否增設以利日後電話費增加造成負擔.還有嘉駿建設貼在電梯公告濾水器濾心更換及水費補助找誰登記洽詢
回應者:小胖-L4      2005-11-14 15:38:02 IP:220.13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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