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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市 對市民的好康政策
發起人 Nick Yu      2005-10-19 13:40:53 IP:220.132.184.***
http://www.pingj.gov.tw/news/bbs/upt.asp?p0=80
平鎮市婦女第一胎生育補助


◎受理單位為本所社會課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第一胎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府社老字第0九三0一四八一九三號函之「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社會褔利措施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為落實本市社會福利政策,減輕市民生育費用之負擔,並顧及各階層公平原則,以達到政府有限資源,廣泛照顧更多婦幼之目標。
三、補助條件:
(一)凡有生育事實之本市婦女,於生育前設籍本市至胎兒出生日止須滿六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二)第一胎嬰兒須設籍本市。
(三)申請人為合法婚姻且為女性事實上之第一胎生育者。
(四)申請人生產第一胎須為活產,出生證明未註明活產數之第一胎,申請婦女本人須填具切結,第一胎如不幸為死胎,經查確實未經補助者,第二胎生產之嬰兒,可視為第一胎生產列為補助。
(五)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生第一胎之子女,以夫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者,可比照規定辦理補助。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出生證明。
(三)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之印章。
五、申請期限:自生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六、補助金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一胎補助新台幣貳千元整,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七、經費來源:本所編列年度總預算辦理。

最後修改日期:2005/1/21 下午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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