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marklai
2014-09-25 21:48:34 IP:111.248.200.***
借用此公佈欄. 發表個人意見. 不代表第四屆管委會.
首先要說明, 法律條文其實"眉角"很多, 不是像電視名嘴, 很容易理解.
公寓大廈管理法第31條規定, 區權會要2/3出席. 不過"表決"要出席的"3/4"同意喔!!! 除非先約定好, 不然其實不是"1/2"過半就好喔...
所以精神上是"2/3" 乘以 "3/4", 等於"1/2"區權人(67票)同意
所以個人覺得2/3 跟 3/4的設計是"防弊"
那流會以後的"1/2"出席率規定, 我覺得是"興利"
且看32條規定: "1/5"出席就可開會, 且出席的"1/2"通過就可成案. 但還要公告7日. 讓所有住戶可以表達反對, 反對如果超過"1/2" (69票)就可反轉, 該案變成不成立.
兩者的"精神"都是"過半"同意 (或是"不同意")
本人不是律師. 或有解釋上的錯誤. 還請原諒. 感謝你花時間讀本人的發表.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