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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改善計劃書「限改單」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發起人 E棟pcman      2013-10-16 13:37:14 IP:114.32.94.***
【轉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改善計劃書「限改單」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本文轉載自徐春福老師「華人機電產業平台電子報」及「建築物設備維護管理」專書

該作者為崔媽媽於台中市文山社區大學「公寓大廈公共事務課程」之機電設施設備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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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goingnet.com.tw
華人機電產業平台:http://www.ggs.com.tw

∼ 轉載文章不代表崔媽媽基金會立場,特此聲明 ∼

改善計劃書所列之缺失項目,管理權人應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日(也就是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開立日)起算三十天內請消防專業廠商改善完成,以免受罰。
若消防單位有開立「限改單」時,應依限改單日期改善完成,若無法如期改善時,則應在截止日前7日備妥工程合約書至轄區消防分隊填具展延單,申請展延,同意後始得展延,期限視需要最長在一個月以內完成缺失改善。
補充資料-相關罰責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甲類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消防法三十五條)
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規定(甲類以外場所)或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規避、妨礙或拒絕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消防法三十七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消防法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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