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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13個月的合約不妥
發起人 jinnp      2012-04-16 19:43:18 IP:134.134.137.***
東京都一簽就是13個月的合約是不妥的
1.若擔心合約到期時間和管委會交接時間重疊, 那就在合約到期時,續簽1至3個月的短約, 而不是一簽13個月
2.東京都試用期都沒過就有此決議, 容易誤導大家是否東京都已經肯定服務13個月
3.請物管經理幫忙提覆議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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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納哥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例會會議記錄
(101年4月7日修正)
議案一】提案人:李雨靜委員
案 由:與東京都物管、保全公司合約期間。
說 明:合約期間由101年4月1日~102年4月30日,以避免適逢管委會交接期之困難。
決 議:表決通過(11票贊成),與東京都物管、保全公司合約期間由101年4月1日~102年4月30日。
回應者:E棟pcman      2012-04-16 20:53:46 IP:114.32.91.***
1、正式合約期間是13個月,但是,前提是通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合約書內有寫明試用期是3個月。

2、第三屆管委會將合約期間改為13個月,是為了讓第四屆管委會有決定是否續約或重新招標的權力,否則,依照之前的經驗,在102年3月初第三屆管委會就必須決定是要與物管續約,還是展開公開招標作業,並且在三月底前就完成簽約,第四屆管委會就沒有選擇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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