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jinnp
2012-04-02 18:37:10 IP:192.55.54.***
社區與東京都的草約, 我前幾天看了一下, 因為版本改為非社區原來的合約版本, 我當時有提醒新任委員注意事項, 為了讓其他住戶也可建議一下, 在此就再雞婆一下將其寫出, 應注意部分:
1.試用期標準要明確訂定, 例如:完成管理費催收程序, 社區財產重新編冊等. 說明:試用期還在蜜月階段, 如果此時該做的都做不好,那以後可想而知, 但是評定的標準必須要明確, 這也是當時, 天下物管沒通過試用期時也無話可說, 也是聯安, 在三月份積極催討管理費, 因為要想通過試用期
2.雖是一年的合約也要有落日條款, 例如:乙方違反本約第六、七條規定,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並提出具體事實要求改善,乙方未能於十日內改善時,甲方得隨時終止本約,致甲方有損失者,甲方並得請求乙方支付兩個月服務費之賠償. 說明:若通過試用期就從此就懈怠,社區也只有乖乖的等一年嗎
3.每個服務人員, 社區付款的單位價錢要寫清楚, 例如:物祕 26,000, 保全: 31,000,等. 說明:若人員工作時數不足時, 才有扣款金額依據, 且日後如要做人員調整,也有費用依據
4.每個職務的工作總時數,要寫清楚,以方便計算是否有偷工, 說明:物祕會有輪休與代班, 所以用點人頭會有問題, 在月終檢查打卡單時, 最容易的計算方式就是總時數要對, 例如: 三個物祕全年無休,早晚班各上8個小時, 所以如果當月有30天, 物祕總打卡時數就該有1440小時
5.不得有競業條款:社區自美麗華合約開始就拿掉了這一條, 而且東京都用的人都是前物管留下來的, 然後將來撤場所有人都不可以再留下來, 這是什麼不平等條約
6.扣款程序要簡單明確且明定, 例如:一般缺失(罰款金額500元者): 經甲方第一次提出口頭警告後三日內仍未改善者,甲方得書面通知乙方,並逕行將罰款於當月服務費中扣款, 說明:扣款程序不清楚時, 扣款時糾紛多
7.要有每日連續加倍罰款, 說明:不然一項缺失,每月才罰500元,達不到改善效果
8.回饋盡量ㄠ,例如:影印機基本張數, 投影布幕設備(開會用), 說明:雖說羊毛出在羊身上, 但一切都談的差不多時,不ㄠ一下就會被對方當傻子
9.新人要有銜接期, 新人培訓滿後社區才開始付錢, 例如: 物祕新人來的頭三天做新人培訓,主管七天, 此部份的費用該由物管吸收, 有的新人做一天就走了根本還沒上手, 還要社區付錢也不對
10.物管試用期必要可延長, 若三個月還不確定是否ok, 就延試用期
另:
可成立物管督導小組, 作物管工作與罰款追蹤
可訂立或依循社區原訂立的獎勵措施, 罰,罰公司,獎,獎個人,例如:可將部分罰款提撥作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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