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這些事會發生在我社區嗎?? |
發起人 3393
2012-03-17 22:55:19 IP:109.129.213.*** http://my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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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david09081
2012-03-23 18:12:05 IP:113.172.106.***
這樣也很好,當初給錢時都還有把收據留起來備用,如果大家都同意住戶直接跟建商要的話,我們家是可以接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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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F棟-小柏
2012-03-22 17:12:58 IP:111.81.113.***
䢖設公司收了住戶的錢,卻將多收的錢,扣掉自認的費用,交給管委費,也沒給每戶應退多少的明細,要管委會用自己的算法去退費,這一定會出錯,這錯誤我想沒有任何一屆管委會敢承擔。建議作法是把錢退還建設公司,住戶再直接找建設公司退款會比較沒有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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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david09081
2012-03-22 13:46:46 IP:115.77.9.***
我記得當初建商要求預收水電公設費用是6000元,我一直以為已經用掉了,沒想到這筆錢還是我們的.那麼第三屆的委員有能力要回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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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惜風
2012-03-21 23:36:28 IP:114.32.91.***
管委會一直在等建商結清預收款費用,一直都是被動的。用一個等建商結清所有費用後,才來還住戶多繳的公設水電費。這個說詞是個非常不負責任的處事態度。一面說等,一面又要把這筆預收款請區權會決定是否給社區使用,說穿了等時間一久,這筆錢真變成社區管委會的管理費用。在說一次:這筆錢有住戶多繳的公設電費,是屬於每一戶住戶私人錢財,不是公有的,是不需經過區權會同意可以去做任何使用的。要同意做其它使用,必須經過當時多繳公設電費的所有住戶同意,才準動用這筆錢於公用的(這裡說的這筆錢是預收款裡的公設電費(住戶多繳的),不屬公設電費範圍,剩餘的預收款才是屬於使用於公設的管理費,是可以用在管委會管理社區的費用上)。 如果管委會真的在乎預收款費用,為什麼只跟建商開會催討後,只有文來文往,有效果嗎?沒有看到呀!本人於管委會第一屆時,因看到建商只還一部份預收款後,見其沒誠意,就再次向消保官告發,但這次告發被「嘉陽物業」給黑箱作業弄掉了(本人收到消保官寄來召開協調會的函文時(每天都在注意信箱有無信件),協調會時間早已過了一天了,後來消保官寄函文給本人,函文寫:本人無故不到,以後不準本人在針對預收款再告發),之後看到管委會這麼被動,本人無心在幫忙了(嘉陽人員只回答:他們要怎麼負責,本人只罵了幾句後,深覺管委會這麼被動,本人幹馬吃力不討好,就算了)。但只要管委會沒有誠心要退住戶多繳公設電費,如果趕動用預收款內公設電費這筆錢作為其它用途,那我決不輕饒。 大家都不想當壞人,那我為何要繼續當壞人跟建商對抗。管委會是為住戶服務,維護住戶權益,如果對建商都一直是處於用文催討,開會催討,這樣子來跟住戶說管委會有在催討這筆錢,代表有在替住戶服務做事,時間一年托過一年,這樣叫做服務做事。如果是這樣社區還要寄望管委會能替住戶維護什麼權益。本人以講的很明了,第三屆委員會成員也出來,希望你們是主動處理態度,那這樣本人也會相相幫忙協助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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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2-03-21 16:02:27 IP:114.34.184.***
聯署的法律地位有比區權會決議高嗎? 如果答案是"沒有", 那為何不將議案直接列入區權會討論與決議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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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2-03-20 15:34:22 IP:109.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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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2-03-20 10:24:51 IP:114.32.90.***
更何況如果只退住戶多付的電費(第一屆管委會的決議), 我認為500多萬已經退的錢足夠退給住戶了(可能還有剩), 那為何遲遲不退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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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2-03-20 01:15:39 IP:109.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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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2-03-19 17:38:59 IP:114.34.184.***
區權會本來就是要解決區權人的事情, 但是如果區權人一直無法藉由區權會來討論與決議事情, 區權人當然會不高興?? 如果區權會決議要管委會向甲士林追討餘額(約300萬), 管委會也才能有所本, 不是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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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2-03-19 14:07:24 IP:109.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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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2-03-19 11:12:56 IP:192.55.55.***
dear 3393 & Adam, 你們兩者論點都很對 個人覺得是時間點的問題 1. 甲士林該提供所有資料或是就該自己處理此部份程序, 是該在最後談判桌上要談的項目之一, 如果由社區做處理此事的手續費是否也該由建商一起出, 否則建商點火, 管委會來擦,以目前物管的能力,要處理這一段必須要加派人手 2. 再者如果1.有了清楚的結論, 就可判定此事由物管來做,還是建商該派人處理, 還是無法達成共識留作公共基金, 這時就該送區全會做最後的定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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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dam
2012-03-19 10:07:29 IP:114.3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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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3393
2012-03-19 03:37:29 IP:109.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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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2-03-18 13:07:32 IP:114.32.90.***
dear 惜風, 加油, 懇請您出來領導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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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惜風
2012-03-18 12:02:53 IP:114.32.91.***
摩納哥社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五次臨時會會議記錄 開會事由: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五次臨時會會議 開會時間:民國101年03月11日(星期日) 10:30 ~15:30 開會地點:社區才藝教室 出席單位及人員:應到15人、實到 8 人 主 席: 主任委員 龐 晉 出席委員: 龐 晉、林修鋒、張麗萍、吳菊蘭、沈義源(吳菊蘭代)、陳俠鶴(龐 晉代) 陳柏希(張麗萍代)、劉文祥(林修鋒代)。 附件:致工務局函 摩納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函 地 址: 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38巷15號 電 話: (02)8626-2802 傳 真: (02)8626-3735 承 辦 人: 社區經理 梁兆明 受 文 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速 別: 速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3月09日 發文字號: (101)摩納哥管函字第101-03-001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貴局來函指稱本社區管委會未依住戶要求「退還管理費預收款一案」,如說明,請鑑察。 說明: 一、 覆 貴局101年3月3日北工寓字第1011263729號來函,有關 貴局接獲101年2月16日陳情書,指稱摩納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一款七項規定乙事,本管委會每年度皆按照規約定期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完成報備程序。 二、 按本社區已召開之區權會,從未有如住戶陳情有關「退還管理費預收款」之議案的討論或決議。 三、 有關管委會未依住戶要求退還管理費預收款一案,此預收款實為建商代管期間所收取之管理服務費用,目前費用移轉部分和建商仍有爭議項目尚未處理完成,該款項係作為社區修繕基金還是以其他方式處理,將會在爭議項目處理完成後送區權會討論決定之。 四、綜上所述, 貴局所接獲『陳情書』之所述內容皆屬不實,特此回函說明。 主任委員: 正本: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副本: 摩納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存查) 已上這件事情管委會無法無天就發生在本社區! 管理費的6個月的預收款,其中有預收電費是當初要來付公設電費,但建商卻把公設電費攤到各住戶電費裡,讓住戶又多繳一次公設電費。這件事情管委會當了二屆的委員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本人去新北市消保官告建商公設電費預收後,又把公設電費攤到住戶身上等於收了住戶兩次費用,要求建商退還住戶公設電費,當時新北市消保官還邀請了管委會到場,管委會代表林修峰委員,當時在消保官面前三方:本人、建商、管委會代表,只有本人大力在為住戶爭取這筆公設電費鈛,反觀管委會代表說的是預收款是管委會管理社區的費用,消保官指示建商預收款必須用在公設管理的費用上,即收預收款,公設電費怎麼沒有由預收款支付,請建商反還預收款費用於社區。這件事情管委會只在乎管委會的錢,不在乎住戶的錢,但當時經過住戶努力後,第一屆管委會開會做了以下的決議: 摩納哥社區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十一次臨時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事由: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十一次臨時會議。 二、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星期四)下午1900時至2330時。 三、開會地點:社區才藝教室。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應到15人,實到12人。 (一)主席:主任委員朱榮智。 (二)出席委員:副主任委員龐晉、監察委員陳翟、財務委員吳菊蘭、財務委員林修鋒、環境委員黃錫鴻、環境委員陳柏希(蔡宜真代)、安全委員張建輝、安全委員侯太極(葉揚春代)、機電委員鄭璟淳、機電委員王雪潭、文康委員蔡秀蓮。 (三)列席人員: 後補委員: F16-17F陳淑貞(葉揚春代)、E9-3F華坤煌。 嘉陽物業公司:社區主任吳建志。 (四)記錄:社區秘書林純妤。 五、提案討論: 第七案】 案由:建商代管期間至公設水電費統由管理費支應開始執行期間,已分攤至各住戶繳納之公設水電費退款案。 說明: 一、依住戶與甲士林建設公司的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四條(一)項第6款:「為維護本社區之良好品質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甲方應於…預繳本約房屋坪數計算每月每坪新台幣伍拾元及每月每個平面汽車停車位新台幣參佰元、每個月機械停車位新台幣伍佰元之管理維護費予乙方,預繳陸個月。該管理維護費用以支付代管期間之管理維護費用(如公共水電費用……等);該管理維護費於乙方擔任本社區之管理負責人期間,由乙方負保管之責,並應於代管期限結束後結算該管理維護費,餘額無息移交管理委員會或選任之管理負責人統籌運用。」 二、甲士林建設公司未依約執行卻於申請水電表之同時,將社區公設水電費按表分攤至各住戶,故公設電費(除尚未分攤至住戶的7個電表外)自98年11月5日起,公設水費自98年10月29日起,均由住戶按表分攤費用(之前的公設水電費已由建商繳納或退款給住戶)。建商此舉不僅違約,也造成部份投機者向台電、台水申請拆表而逃避分攤公設水電費,且大小坪數不同的住戶平攤公設水電,亦有失比例原則。 三、管委會已於第六次臨時會作成決議:「大公設水電費由管理費支應,各棟小公設電費(各棟電梯、樓梯間、走道)由各棟住戶按電表分攤」但因考量原訂之每月每坪50元的管理費勢將無法支應,故須先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管理費調整案後方能開始執行。 四、目前已由住戶分攤繳納之公設水電費,宜從住戶預繳給建商的六個月管理維護費中退還給住戶(依住戶的水電費收據辦理退款,拆表者自然無收據可以要求退款),以維公允,惟建商迄今不肯將該款移交給管委會,故無法進行退款事宜。 決議:建商代管期間之公設電費(除尚未分攤至住戶的7個電表外)自98年11月5日起,公設水費自98年10月29日起,已由住戶按表分攤繳納之費用,俟建設公司將代收的六個月管理維護費全部結算移交給管委會後,再請住戶憑水電費收據辦理退款;並將上述說明與管委會處理原則先行公告。 以上。 各位全體住戶看看這兩次會議,出席的人員就知道,這個預收款裡有住戶當初多繳的公設電費,這些委員不可不知道。101年03月11日(星期日)這場會議的出席委員,全部是當了二屆的委員,可以看出睜眼說X話,天理何在。什麼是公平正義這些委員知道嗎?公平正義這個理站的住腳,還怕別人來分化。真的有請你們這些當了二屆的委員,行行好為了社區管理品質好,請讓賢了。你們已當了二屆給了二次機會,社區品質讓住戶已看不下去,如果你們還是厚臉皮不顧住戶對你們的觀感,那這個社區的未來將怎樣?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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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innp
2012-03-18 10:34:43 IP:114.32.90.***
我找不到不會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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