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有關本社區一樓店面招牌設置之法規依據。 |
發起人 madogtw
2009-07-28 16:29:17 IP:221.120.1.*** 據聞一樓店面欲設置商店招牌,請求管委會同意。茲將有關商店招牌之法規依據列之如下,建請管委會請店家依該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設置店招,如有超過規定者,尚須申請雜項執照。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內政部民國93年06月17日發布 第1條: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 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 (塔) 、 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3條: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4條: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 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 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5條: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 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 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 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第6條:前條之專業團體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審查業務 時,應將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由該管主 管建築機關核發許可。 第7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 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 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8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 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 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 第9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申請人選用前項之標準圖樣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簡化其審查程序。 第10條: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 第11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12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第13條: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 第14條: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 第15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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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ogtw
2009-08-27 16:17:52 IP:60.248.140.***
第二十八條 騎樓簷下招牌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下端應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但內側牆面招牌廣告突出內側牆五公分以下,且邊緣作成弦弧形者,不在此限。 二 以側懸方式設置者,其外緣不得超過騎樓內側牆六十公分。 三 建築物之騎樓外柱及外柱間不得設置招牌廣告。 但台北縣如何規定則不得而知,因此管委會要求店家依法申請應該是正確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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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8-27 11:16:03 IP:220.134.53.***
Madogtw説的一樓店家將側招立於專有部分之外牆無須取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這點並不是我所質疑的,我想了解的是「根據法規,側懸式招牌應該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因此,設在店家自己的牆面上不可能距地面三公尺,所以店面想側掛招牌在自家牆面上使否合乎上列之規定? 若側招的設立完全合法,然而,突出的招牌將切割掉我們門面之視覺整體性。基於社區大樓門面美觀之考量,管委會是否可以和店家商量「不要」將側招懸掛於靠近水池的牆面呢? 此外,小小的側招到底有多小呢? 有比對面那家新開的皮包維修店招牌還小嗎? 如果我們的側招若跟對面那招牌差不多大小的話, 當我們從65巷口進社區時, 應該會發現警衛室被招牌擋掉了大部分吧! 若設在靠近水池的那面牆, 恐怕擋的會更多, 到時候恐怕只有從正面才能看到完整的水池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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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ogtw
2009-08-27 10:26:45 IP:59.124.228.***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正因為外牆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所以外牆漏水之維修責任在區分所有權人身上,不得以外牆漏水為由拒繳管理費。 同理,一樓店家如果將其側招立於其專有部分之外牆,是無須取得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如果店家要做一個巨型的側招,同時又願意給予二、三樓屋主報酬而取得他們的同意,但依據前引本社區規約條款之規定,社區管委會仍然可以不同意。然而管委會考量本社區之店家離主要街道動線有一些距離,如果不容許其立側招,實無法吸引客戶上門,亦有失建商規劃一樓店面之原意,因此同意店家依法申請設立比較低調的側招,實法、理、情兼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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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8-26 23:24:31 IP:220.134.53.***
首先, 有誰可以告訴我店家掛側懸式招牌在自家的牆面是否合乎法規? 再者,如果側懸式招牌掛在店面牆面真的不違法的話 是否可以強烈要求「不要」掛在靠我們水池的那面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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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8-26 23:17:29 IP:220.134.53.***
正面式招牌~~~Good!! 小小的側招??? 到底有多小呢? 側懸式招牌應該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設在店家自己的牆面上合乎上列之法規嗎? 低調~~~嗯~~很合乎我們社區整體的質感~~I like it! 請問是採什麼色系呢? 黃色、紅色、橘色等鮮豔的顏色 恐怕跟社區整體的色調會不太搭哦! 如果是深海藍、深咖啡、墨綠、灰綠、灰黑、黑…等沉穩的色調 應該是不錯的選擇 以下兩個銀行的招牌哪一種感覺比較適合我們社區? 1國泰世華銀行招牌 2第一銀行招牌 我個人比較喜歡第一銀行的質感 不知各位覺得呢? 富陽四季大樓外觀內斂脫俗 門面卻立了一個很大很大的貴族世家牛排正面招牌(黃底紅字) 唉~~~說句實在話~~~跟大樓整體很不搭,真的很可惜!! 希望管委會能好好替所有住戶把關 維持本社區整體的質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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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ogtw
2009-08-26 10:23:54 IP:59.124.228.***
據我所知,新的店家是一家美髮沙龍,這種營業還好,不會增加我們住戶的保險費,如果是一個經營餐廳的業者,那麼我們所有住戶的保險費就會大幅度地提高。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開餐廳的店家對全體住戶增加保險費的差額予以補償,因為該條例第17條規定: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如管委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該餐廳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可以處NT$5,000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因為該條例第48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如經營餐廳店家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補償住戶所增加之保險費,則可處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因為該條例第49條第一項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所以如有店家欲在本社區經營餐廳,事前宜多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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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ogtw
2009-08-26 09:45:09 IP:60.24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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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8-25 18:23:07 IP:220.134.53.***
管委會要求該店家依法申請主管機關之許可設置其招牌 請問管委會是否有要求他們該如何設置? 是採正面式招牌呢?還是側懸式招牌? 大小、顏色等是否會影響大樓外觀? 若是採用側懸式招牌 會不會矗立在A棟3號2F之2、3F之2或是2F之3、3F之3之外牆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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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adogtw
2009-08-24 15:54:14 IP:59.124.228.***
有住戶質疑本社區之管委會是否有權同意一樓的店家設置店招,其認為本社區規約第二條第三項明白規定:「本大樓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如有懸掛或設置廣告物之情事,非經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鐵窗、變更構造顏色或其他行為。」因此一樓店家設置店招為設置「廣告物」,理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始得設置。因此管委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似乎無權同意店家有關其店招之設置。 然查本社區規約第第十五條「公共環境維護」第(10)款規定:「大樓所有住戶除原起造人設計外,非經管委會同意,不得於戶外任何地點裝設招牌、鐵鋁窗等影響外觀一致性之設施,如有違規行為,得由管委會猜(?)拆除復修,所需費用由違規人自行負擔。」顯然本社區規約,將「廣告物」與「招牌」作差異性之規定,招牌為本社區店家之住戶,於其專有部份之門面設置足供辨識之標誌,以顯明其從事商業之類別,應與「廣告物」有所區別,因此本社區管委會要求該店家依法申請主管機關之許可設置其招牌,應並無違背本社區規約之疑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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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7-29 17:29:35 IP:220.134.53.***
請連結到以下網址 http://myh 不管在哪一個社區,大家對於廣告招牌的設立其實都很在意的 希望淡水站前的管委會也能好好重視此問題並且謹慎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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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hantom
2009-07-29 11:39:05 IP:220.134.53.***
管委會是否可以跟一樓店面協調 不要設置側懸式招牌廣告 以免影響大樓整體觀瞻? 根據第4條之二規定: 側懸式招牌廣告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屆時將可能懸掛於3號2F之2、3F之2或是2F之3、3F之3之外牆面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據我所知,我們社區只針對是否同意在本大樓屋頂設置合法廣告招牌,並招商廣告收取廣告費,以增添社區經費進行投票表決,但並未針對一樓店面設置廣告招牌有任何決議。由於我們是新社區,很多時候總得在遇到事情才能發現問題,且必須於下一屆的區權會才能提出討論並表決。可是,距離下次區權會還有有一段很長的時間。在這段空窗期,該如何做、該如何把關,端賴管委會之智慧和決心。一旦過鬆,讓住戶養成了不好的習慣,要再改變,就很困難了。公共走道淨空即是最好的一個例子。希望一樓店面廣告招牌的設置不會成為下一個。 一樓店面招牌關係到整個社區的門面,不可不慎。而管委會的把關更是不容小覷。很慶幸的是,一樓店面還會尊重管委會,設置招牌前還事先詢問了管委會的意見。 我想,大部分的住戶應該不喜歡進入社區前要看到大大的廣告招牌矗立在社區上方,影響社區大樓觀瞻。應該沒有人會舉手同意設置這樣的廣告物,尤其是3號2F之2、3F之2、2F之3、3F之3之住戶。 如果非得同意他們設置招牌不可的話 我想正面式招牌廣告是比較好的選擇 如果對方已著手規劃製作招牌 希望管委會及早與其溝通 否則若對方花了錢做了側懸式招牌 管委會到時候又不敢叫他們不要掛 最後又跟我們住戶說 人家都做了,你們就忍一忍吧 (希望這不會是清潔偷懶的翻版) 我寫得比較直接 若有得罪處,敬請包涵 由於這陣子所看到的管委會處理事情方式不是很有效率 深怕這件事他們也不積極去了解、去溝通 等事情發生後再去介入,那就困難重重了 我喜歡事情還未發生前,就先預防 不喜歡事情發生後,再來收拾 寫了這麼多,不知道又有多少委員看得到 只盼請有看到此文之委員能在開會時懇請委員們重視此問題。 甚至不必等到開會,現在就可以主動連絡一樓店面屋主 直接溝通,直接提出管委會的訴求 不要擺著不聞不問,讓對方以為你們無所謂 等人家做好了再要人家拆、要人家改,那就真的說不過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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