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加入淡水摩天31社區網~~ 管理服務中心TEL:02-86310261 保全:02-:86311311
社區討論版
B1的養貓人家?
發起人 larry      2012-04-05 09:48:48 IP:59.124.128.***
昨天在B1第39號車位下放置一大盤貓食,車前貼了一大張告示,表示停車位係其私人產權,縱使放置垃圾亦不得拿走,否則提告。
原委是保全接獲電話通知,大意是39號車位下有貓屎(食),請予清除,保全以為是車主來電抱怨,因此很快就予以清除,誰料不久車主就貼出告示,原來打電話的是社區環保人士,而非車主,相反,車主也許是愛貓族,很快就再放一盤更大的貓食。(待續)
回應者:Evita      2012-04-10 08:42:53 IP:1.167.87.***
捷運與渡船頭中間有一名叫「有河BOOK」的小書店


http://m.ettoday.net/news/20120203/22240.htm
貓熟睡勿擾! 淡水小書店成為「街貓避風港」

如果各位在淡水河邊大榕樹下的椅子旁
有看到一個銅製塑像
這是筆名「忽忽」的愛貓女作家林蔚伶,
前年底在淡水河畔餵完街貓,徒步返家時遭機車撞傷不治。
藝文界人士委託名雕塑家王秀杞雕塑忽忽與五隻街貓的銅製塑像完工,今天中午將到淡水河畔立像,
成就人、貓和平共處佳話的恆久見證。

資料來源: http://blog.udn.com/geshela/5326087





回應者:Evita      2012-04-10 08:38:40 IP:1.167.87.***
請住戶在讀完我的想法前,請先去這個網址看這篇文章,
也歡迎各位有空到淡水捷運與渡船頭中間
有一名叫「有河BOOK」的小書店喝咖啡,和老板聊聊貓的問題

貓是很注重隱私的動物
我個人也已收養三隻流浪貓在家
除了看病,未曾帶貓出家門
其中二隻貓我養了七年多了
最小的那隻貓在新興國小認養,也養了五年

關於讓車主詬病的隨地大小便
以我在家養這些貓的經驗
我猜來自於狗

去過寵物店的人一定看過貓砂沒看過狗砂吧
貓是很有潔癖
習慣將大小便在貓砂上完後順手掩埋
即時在外流浪的貓
也不會像狗那樣大喇喇的隨地大小便
會找個隱密可以掩埋排洩物的地方大小便
貓有獨特的貓騷味,所以容易判別是不是貓大小便
貓因為食量非常的小
排洩物相對的少

儘管這樣
貓隨時不停的舔自已身上的貓
牠們的筋骨構造很柔軟
學過瑜珈的人一定就聽過"貓式"
這些就是很貓身上學來的

說了這麼多,
是因為看到版面上大家認為這個主題的車主餵貓
認為是造成社區地下停車場大小便的原因

依我個人看來,其實是來自於有主人的這些狗
我不想養狗,是因為無論晴雨天都要帶出來大小便
如果在家大小便,因為狗的食量大
排洩物也不少,實在很困擾
我想這些一般狗主人有共同的困擾

所以,基於上述理由
我覺得,要管制的是這些養狗的主人
因為我還沒看過有流浪狗在社區亂跑
卻看過狗主人因為作息的原因,沒空蹓狗
還是因為外面下雨,為了貪圖方便
就在地下停車場、甚至花園蹓狗
蹓狗時難免狗會大小便
即時在戶外蹓狗大小便,也規定要順手處理
不然會被開罰
但是細心的住戶看看這些帶狗出門的主人
有沒有手上隨時拎著這些處理糞便的袋子和鏟子?
如果沒有,那狗主人怎麼知道這狗會不會隨時要便溺?
這時,你的眼光因為要產生懷疑和質疑的眼神

我不是為B1那位車主請命
而是認為版面討論的主題,應該不是流浪貓造成的
是否該餵流貓浪的話題,也不在我的討論之內



















回應者:Jackson      2012-04-08 15:10:13 IP:220.134.14.***
我停在B1的車輪胎又被狗尿尿了, 請問可以調監視器請主人出來處理嗎?
回應者:Jackson      2012-04-08 11:46:12 IP:220.134.14.***
就是有這種爛咖,自顧自己方便也不管會不會造成他人的困擾. 請管委會公佈39號車位所有權人或租借人的姓名與樓層號碼, 以後如果車子有被貓踩來踩去或亂大小便的話,請當事人出來處理.
不然就請補貓(狗)大隊來抓.
回應者:wilchen      2012-04-06 10:57:53 IP:59.124.24.***
回覆 kwgj 於 2012-04-06 10:20:12 的發文內容:
關鍵在于,規定真的人人能遵守嗎?如何應對違規者?
目前還只是丟出個議題,看大家的意見如何,當然要如何執行,也待大家集思廣意來商議!

真的要執行,是可以有以下的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第四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所以根據以上法條,如果社區大多數區權人同意這樣的規定,並將此規定依程序加入規約內,在執行面上,如果住戶不遵守的話,是可以報請主管機關罰款,並令其限期改善,如果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回應者:kwgj      2012-04-06 10:20:12 IP:1.34.50.***
關鍵在于,規定真的人人能遵守嗎?如何應對違規者?
回應者:wilchen      2012-04-05 15:01:01 IP:59.124.24.***
本社區要不要來推動禁養寵物的規約修訂呢?但原已入住在規約修正前業養寵物之住戶,不受修正後規約禁養寵物規定之拘束!

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大樓,有禁養寵物的規定,上網看看很多租屋廣告,也都有禁養寵物的規定,如果本社區沒有這條限制,將來可能有越來越多養寵物的住戶或是屋主,都往本社區搬遷,那慢慢的本社區有可能瀰漫貓狗騷尿味,變成貓狗社區啦~

回應者:wilchen      2012-04-05 14:05:18 IP:59.124.24.***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


要不要推動制定呢?大家可以思考看看!

居家情報

材質變化×療癒系豪宅,回家就有... 超實用小宅 吹起流行風 讓人眼睛一亮的「清爽居家」設計

本週熱門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