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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須負地下室停車場的安全管理責任嗎?
發起人 大頭鳥      2012-03-28 15:20:50 IP:210.71.216.***
台北某社區管委會的回答文,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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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XX管委會 發文字第101-2號 機密等級: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受文者:本大廈住戶 陳XX先生.
主旨: 回覆貴住戶有關停車場是否應負安全保管責任案

說明:貴住戶詢問何謂 ”所有停車場”?,停車場是否應負安全保管責任案,本管委會說明如下:

1.根據國家現行之停車場法規,並未明文停車場須負安全保管責任,詳: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110050004800-20110629&RealID=

2.法律未明文規定者,依社會現行的多數停車管理習慣。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3.貴住戶所詢前回覆文第4條之何謂 ”所有停車場-是指台北市、台灣、或全世界之停車場嗎?”,本管委會答覆:管委會本處所謂之”所有停車場”係泛指各社區管委會所訂之社區停車位管理規則及各大賣場常見的的停車管理標示:”本停車場只提供車輛停車使用,不負安全保管責任”的警示標語。惟法有判例,於須交 ”汽車鑰匙” 給各大飯店或其它有提供代為泊車行業之業者,業者須負安全保管責任。

4.貴住戶於連任本社區26屆主委期間,尚未能為社區建立一套明文的停車場管理辦法,本次貴住戶愛車遭破壞之事件,也提醒了本管委會宜儘速為社區建立一套明確可行的停車場管理辦法,應會有益社區的管理品質的提升,並祈貴住戶能本著多年來服務社區之精神,屆時能撥冗前來管委會月會,給予經驗傳承與技術指導。

5.本管委會感謝貴住戶本次事件所提供的處理經驗,提醒所有住戶爾後若遇有類似事件,應先及時做到下列3點,以保障自身權益:
(1).保留現場. (2).拍照存證. (3).向警方備案.

本管委會必當配合警方調閱錄影帶處理之。


管委會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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