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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相關法律知識摘錄:在電梯間(自家門口)置放物品,是否有法可管?
發起人 larry      2011-11-03 15:41:30 IP:59.124.128.***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我所住的大樓,住戶規約上明文規定[大樓梯間不得置放任何物品],但還是有住戶放置鞋櫃或將鞋子置放門口,是否有法規可以處理?又臨時動議,法源為何?
【解析】
按「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即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住戶自不得於樓梯間堆置雜物,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住戶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所以,本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至於本案他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則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回應者:larry      2011-11-04 08:59:02 IP:59.124.128.***
摘錄自Yahoo奇摩知識
問題:
在本社區大樓無停車規約及相關規定下,若在其本身停車位白線內,汽車後方放置私人物品,無影響逃生設備、路線情況下,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權要求本人將物清除。
管理委員會強制清除之動作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權行為」。
答覆:
對於住戶於停車格放置雜物,主要是依據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當然最後1項住戶違反時有說明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守時,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請參考第16、第47條。
另外,說一下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是住戶有放置雜物的行為,主要是已經有放置的行為(有照片為證即可) ,而不是有無影響逃生的行為來認定 ,所以請版大要了解,這個認定不是依我們自己的標準。
因此,如貴社區管理規約或是停車場管理辦法均有規定停車場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來使用,那就是按大樓規定來使用,堆放物品就是不符合規定的,這點請版大要體諒管理委員會的用心。
但是有一點是很重要的,管理委員會縱使發現住戶在使用停車空間有堆放雜物的行為,如經制止仍不遵守時,僅可以報請主管機關依據第47條來處罰【且可連續處罰】,但是法律並無授權管理員會有私自處理民眾的私有財產,這是違法的行為,千萬不要認為規約有規定就可以免除法律追究的責任,執行人【現場管理人員】也是會被究責的,這點千萬要注意。

回應者:larry      2011-11-04 08:17:05 IP:202.165.148.***
摘錄自Yahoo奇摩知識
公寓大廈管理辦法相關-停車場置放私人物品.
發問者: 匿名
近日管理委員會以”地下室為所有住戶公共避難所及影響詹觀" 為由,請所有住戶移走車子除外的雜物,請問他們有權利這麼做嗎?停車位當初購買時也有所有權狀,應該為私人所有,他們可以以公共區域來要求進住戶嗎?如果我們家所放的東西,並不會妨礙到大家也並不雜亂,難道也不能嗎?麻煩大家幫我解答!謝謝囉!
回答者: 西恩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
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換言之,停車位是可以讓我們自由使用的。
但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
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
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所以堆放雜物的用途已違反該條文之規定,管理委員會以地下室
為所有住戶公共避難所及影響瞻觀為由,係屬有理,全體住戶均
應遵守,否則依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
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不可不慎。
奉勸儘速處理,以免遭罰(未必是管委會,有時會被縣市政
府定期巡查時開罰)



回應者:larry      2011-11-03 16:23:09 IP:202.133.240.***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廖OO是社區管理委員會請的社區保全警衛兼總幹事廖振盟,他因為清理社區停車場住戶所堆放的物品而被起訴,廖說:「我是為了住戶安全」著想,認為檢察官起訴他太沒道理。
廖OO擔任警衛的社區,已有16年,是屬於住、商、廠辦混合,過去沒有社區管委會,不少公共空間堆滿私人物,周邊的消防巷道停滿車,若干地下停車場停車格也被住戶東西佔滿,消防栓被「卡」住,有些東西一放就很多年沒有人清。
3年前社區管委會成立,開始針對那些凌亂現象勸導,去年社區大會終於決議要強制清除公共空間的垃圾,作法是先貼公告,要求住戶先自行移走或清除,逾期就請清潔車將雜物清走,但是,卻有些住戶不滿,控告警衛偷竊,所幸偷竊部分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但沒想到住戶又改告毀損,竟然被起訴。廖振盟直喊「他是依照社區管委會的決定行事的,冤呀!」
社區的大小事雜,不合群的住戶,搞怪的人物,也是社區管理上的一道難題,社區管理的不好,想到賣屋的時候就知道,買屋的行家一看就知道,這還能賣得好價錢嗎?
如果碰到自私不合群的住戶,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回應者:larry      2011-11-03 16:05:57 IP:59.124.128.***
住戶任意在樓梯間、共同走廊或防火巷弄等處所堆置報廢的汽、機車或廢棄不用的電視機、冰箱、沙發、床櫃等雜物,應如何處理?
文 /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A:如果住戶任意在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報廢的汽、機車或廢棄不用的電視機、冰箱、沙發、床櫃等雜物,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1.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也可以對該住戶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如果該住戶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還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定有關「惡鄰條款」的規定,訴諸法院強制其遷離、強制其出讓或是聲請法院拍賣其所有權。

這些一般民眾認為只是司空見慣的小事,依法除了可以處以罰鍰之外,還可以強制驅離,甚至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出讓或拍賣其所有權,其處罰可以說是非常的嚴重,對於維護公寓大廈的公共衛生及公共安全,應該有比較好的效果。



回應者:larry      2011-11-03 16:03:10 IP:59.124.128.***
住戶如果在樓梯間、走廊通道擺設鞋櫃、堆置雜物,應如何處理?可否強制遷離、強制出讓?
文 /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A:住戶如果在樓梯間、走廊通道擺放鞋櫃或堆置雜物,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的規定,其處理方式如下:
1.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來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該違反規定的住戶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如果是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違反,因而致人於死者,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將該住戶強制驅離或強制出讓其所有權,甚至拍賣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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