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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格可以停機車嗎?
發起人 larry      2011-05-20 15:48:05 IP:59.124.128.***
有的住戶質疑車位可不可以停放機車?答案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1. 本社區之車位為有建物權狀的車位,屬專有部分,符合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換言之,停車位停放機車是車位主的權益,除非社區規約有限制規定,而目前規約並未有此限制。因此只要遵守停車辦法即可。
2.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文可供參考如下:
法院首先釐清停車位之法律性質屬於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後,接著表示「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在物理結構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約定專用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3. 依道路規則550cc以上重型機車必須停放於汽車格,否則違反規定要受罰。
4. 所有的建築法規都沒有明定汽車的定義,更沒有規定停車位只能停汽車。
5. 汽車的法規當中,汽車的定義是包括機車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使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使之車輛。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分類如下:
一、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
6. 建築法第73條之解釋
建築法第73條「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
用類組火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結構、防火區劃、防火避
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
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
更,不在此限。」
停車空間包括停車格、車行空間與不在車道但未劃入停車格之
崎零空間...
以上法條並未指明停車空間只能停放小型四輪汽車,因此停放
機車並不構成「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如將停車空間
當作儲藏室使用,方才符合須變更使用執照之項目。
7. 96板橋地院簡上4判決文摘錄如下:
「如僅於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而未變更汽車停車位,
固不違反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之規定,然仍
受公寓大廈規約之限制...」
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因此在停車格堆放雜物就違反以上條文未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因地下室雖為停車空間,亦為所有住戶之公共避難所,為全體住戶安全及觀瞻,管委會有義務制止停車格堆放雜物,否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結論是:若社區規約未限定擁有所有權狀之停車格只能停四輪小型汽車,則停放機車、腳踏車是車位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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