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wilchen
2011-01-11 22:42:18 IP:123.204.72.***
現行之法律見解:
【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一名委員未到場開會(管理委員會),另一名出席委員代為投票,這樣可以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社區遴選保全公司,出席委員數有過半,有一名委員未到場開會;由另一名出席委員代為投票,請問這樣是合宜的嗎?是否已違反法規?
【解析】
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管理委員之代理規定,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規約未規定者,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一。」亦為內政部95年3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50800996號令修正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6條第4款所明定,是依前開規定,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非不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且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所以,本案社區之規約,苟有相同規定,自應先查明該代理,是否係書面委託?是否委託予其他管理委員?如果非書面委託或係委託予管理委員以外之他人,則該受託人所為之意思表示(表決)自是不發生效力,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之計算,自應將其扣除,但扣除後不影響其「管理委員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之計算,則該決議內容,在「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參照)」下,自是有效。反之,係以書面委託,且係委託予其他管理委員,則除有其他違法情事外,其代理應屬合法,該受託人所為之意思表示(表決)自是有效。
文章出處: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388&job_id=160057&article_id=87712
本社區之情形:
有關委員是否可代理問題,以嚴謹的角度來看,自有其不妥之處,有關此一議題,本人於第十屆之區權人大會上亦有提案,希望能將內政部頒會議規範納入規約之內,因為該規範內就有規範,代理出席之人,僅有代理發言權,沒有投票權!這是本人的理念,但是在該次區權人大會上該案並沒有能夠通過,只能在未來繼續努力說明來推動!
法治的社會,沒有法源依據的事情,自是不能強求他人一定要遵守,只能從擔任委員的人是否認同這樣的理念,是否願意自動自發照這樣做,願者,從自身做起,但也不能強求所有委員接受,因為現行就是沒有這樣的規定!
在推動修改規約成功之前,只能繼續努力!
就個人自身來說,目前所有管理委員會議未曾委託過任何一次,未來召開區大,若盟多數委員認同,仍將嘗試繼續推動!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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