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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不讚同委員開會委託開會....
發起人 啄木鳥      2010-12-30 07:36:46 IP:114.42.22.***
1.本人是住戶時曾大力批判前屆不合理的的委員開會委託制度.
2.為改革與建立制度,本人認為委員開會委託次數應有限制.
3.本人已在客觀環境與個人家事因素下勉強接受了2次.
4.還有5次(本人監持委託次數為一年正常月會12次的 一半6次),超過,即7次本人自動解職(是否含臨時會由管委會公決).
5.本人不住社區,台北淡水兩頭跑,很有可能在任內解職.
6.當然沒委託3次未出席也應依規約處理
....................................................................................................................
回應者:wilchen      2010-12-30 16:09:42 IP:59.124.24.***
回覆 cj9750 於 2010-12-30 15:29:17 的發文內容:
不合理的的委員開會委託制度应避免 以防有心人士利用委託投票造成投票优勢 委託代理出度表達意見可以但不得有投票權 以上夲人淺見供參考 謝謝
這個問題早就依這樣的建議付諸行動努力過了,本人在第十屆區大就有提案,爾後會議召開方式依"內政部會議規範"的規定來做,該規範的規定就是如此,無奈區大投票未過半數,可能住戶也不了解其中的利害關係吧!只能徒呼負負!


回應者:cj9750      2010-12-30 15:29:17 IP:122.116.174.***
不合理的的委員開會委託制度应避免 以防有心人士利用委託投票造成投票优勢 委託代理出度表達意見可以但不得有投票權 以上夲人淺見供參考 謝謝
回應者:啄木鳥      2010-12-30 11:20:36 IP:210.71.216.***
回覆 larry 於 2010-12-30 10:10:35 的發文內容:
社區規約第28條規定『委員累積達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議(或未委託出席者)將喪失委員資格,得由後補委員遞補。』可見
1. 規約容許委託制,但卻未規定委託次數限制。
2. 以上規約提及後補委員,但規約第18條規定各棟應選委員人數時卻未規定後補委員之設置。
3. 以上都有不周全的地方,但由於參選委員人數經常不足額,以致需要委託制來補足現實的缺失,這也是摩天社區的無奈。如果排除委託制,那就需要配套措施,務必委員全額補足,如果志願參選人數不足應選人數時是否要以各棟住戶或區權人強制輪流的方式補齊,否則管委會開會委員不足9人就要流會,社區運作就會受阻。
4. 兩害取其輕,如果因委員人數太少而造成管委會運作困難,雖無奈,也只能接受委託制,惟為了長治久安,下次區大請大家支持規約之修訂。
5.不求名也不求利的熱心的委員委實不多,他們都自我犧牲服務大家,要花錢請人服務是很容易的,但要人免費且要他犧牲自己來為你服務更是難能可貴,要澆熄一個人的熱心是易如反掌,請住戶們務要珍惜。
1.先由我做起.
2.合乎7次委託時,我立即自動解職.
3.是否適用於其他委員,我不強加要求.
4.我的方案應可列入委員會自律規約,若一定要區大通過才算數,我也沒意見.
5.這是我的自由意志,就這樣啦!
回應者:larry      2010-12-30 10:10:35 IP:59.124.128.***
社區規約第28條規定『委員累積達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議(或未委託出席者)將喪失委員資格,得由後補委員遞補。』可見
1. 規約容許委託制,但卻未規定委託次數限制。
2. 以上規約提及後補委員,但規約第18條規定各棟應選委員人數時卻未規定後補委員之設置。
3. 以上都有不周全的地方,但由於參選委員人數經常不足額,以致需要委託制來補足現實的缺失,這也是摩天社區的無奈。如果排除委託制,那就需要配套措施,務必委員全額補足,如果志願參選人數不足應選人數時是否要以各棟住戶或區權人強制輪流的方式補齊,否則管委會開會委員不足9人就要流會,社區運作就會受阻。
4. 兩害取其輕,如果因委員人數太少而造成管委會運作困難,雖無奈,也只能接受委託制,惟為了長治久安,下次區大請大家支持規約之修訂。
5.不求名也不求利的熱心的委員委實不多,他們都自我犧牲服務大家,要花錢請人服務是很容易的,但要人免費且要他犧牲自己來為你服務更是難能可貴,要澆熄一個人的熱心是易如反掌,請住戶們務要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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